依中国银行规定,同一投资者不得同时在该行开立2个或2个以上的基金交易账户。而投资者顾女士却偏偏在该银行出现了两个基金交易账户,并导致其第二个账户所购买的基金失败,造成损失21万余元。投资者顾女士因此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提出索赔。
据顾女士介绍,2004年9月1日上午,她来到中国银行苏州高区支行的营业网点,要求工作人员为她修改其已在该银行开设的基金账户的客户资料。同时购买易积成长基金1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当场为她购买的该基金开立了交易账户,并出具了该基金已经认购的客户回执。
今年4月12日,顾女士考虑到该基金的获利和风险情况,持购买易积成长基金的有效凭证前往银行要求赎回。然而让顾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银行告诉她在2004年9月1日所开的第二个基金交易账户为无效账户,该基金购买失败。原因是她在中国银行购买易积成长基金前已登记了另一个基金账户。银行的理由是,中国银行于2002年颁布的开放基金零售柜台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同一投资者不得在中国银行同时开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交易账户。”
对银行的解释,顾女士十分不解。她说:“当时我先是到银行更改基金账户用户资料,也就是说银行方面那时肯定是知道我已经拥有了一个中国银行的基金交易账户。随后我又要求认购10万元基金,银行方面又重新给我开设了一个新的基金交易账户。”
在顾女士看来,这是银行工作人员违反了规定,直接导致了她购买该基金失败,因此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应赔偿其经济损失。
而根据4月12日公布的易积成长基金的市值是每份3.1627元,扣除认购的手续费1%,可认购的基金数为99000份,因此该基金在4月12日当天的市值为313107.6元。顾女士称,现在银行只同意退还给她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造成了她的经济损失21万余元。为此,她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其认购基金不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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