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违法使用社会公共资金的案例被揭露出很多,由此,许多负责人引咎辞职或被免职,有的被追究刑事责任,成为轰动一时的案件。这些案件包括:上海房屋维修基金涉嫌违规炒股,市值近8亿元,成为西飞国际、华东科技、广聚能源三家上市公司的第一股东,加剧了股市泡沫化程度;兰州五家国有公司以个人账户开户持有上海汽车、四川长虹、北大荒、白云机场、万家乐、山东海化等6家上市公司大量股票;上海社保局32亿元社保基金被查处,有关高官受到严惩等等。
这些社会公共资金许多都被用来违规入市炒股、或者转贷给某些为权钱交易服务的企业及特殊利益集团企业使用,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违规行为,与党纪国法不容,严格地说,有关负责人是知法犯法。运作这些社会公共资金所获得的利益是非法所得,这些非法所得很少进入国库,一般许多或成为小集体利益,或被成为违法个人者囊中之物,占为己有。
因此,我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依法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与诉讼机制。对这种违法使用社会公共资金的行为,从法规方面予以坚决、严厉的打击。
其一,建议改革社会公共资金运作管理模式。首先必须尽可能将社会公共资金的管理工作托管给金融机构,托管机构必须承担向社会公开这些被托管的社会公共资金的运行情况与用途的义务,依法接受社会及监管机关的监管,如果不能向金融机构托管的,那么,行政管理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必须同行政监管机关脱钩,实行公司化运作,依法接受社会和监管机关的监管。这一点,从卫生部撤销牙防组事件中很能说明问题。
其二,建议全面完善社会公共资金管理的法律制度。社会公共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应当由中央制定,并可以由地方制定实施细则;对于涉及广泛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公共资金,应当通过审计、监察、检察等机关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
其三,要坚决打击社会公共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惩相关的负责人。鉴于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都涉及经济利益,因此,没收违法所得,按违法违规额比例或倍数加以处罚,甚为必要,才能以儆效尤,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其四,建议建立相应的公益诉讼和群体利益代表诉讼机制。对违法违规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利益获得的关联交易人与实际控制人,予以起诉,追讨其违法所得。如果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如果侵犯是是部分人员及有关当事人的经济权益,受损者全体或部分可以通过集团诉讼、共同诉讼机制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由受损者的代表,提起群体利益的代表诉讼。这一系列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宋一欣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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