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内幕人
美国法律中对非法内幕交易的定义并不复杂,律师和法官都是按照三点逐条衡量:第一,交易发生;第二,交易人掌握了非公开的实质信息;第三,交易人违背了信托责任。
尽管定义简单,但后两条的范围很大。
现在,内幕人的概念包括了对股东负有信托责任的公司内部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介入的临时内幕人,即政府官员、审计师、律师、银行家等。他们被视为对交易公司的股东承担了临时信托责任。
从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末期,信息盗用理论逐步在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中获得认可。从公司内部或者金融中介处听到信息的人,即使本身并不负有信托责任,但明知消息来源违背了信托责任还据此交易,也会触犯法律。
于是,华尔街上的“消息灵通人士”们不得不格外小心。
内幕人的把戏
新闻记者和评论人士则是对其工作单位负有责任。《华尔街日报》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曾有一名叫卡彭特的评论家,每次发表股评文章前都将内容泄漏给朋友。文章一出,股价随之波动,朋友的账户也靠提前买入卖出获利,与卡彭特分成。法院认为,卡彭特同样构成信息盗用行为,被判有罪。
最难把握尺度的大概是证券分析师。要拿出有价值的分析报告,他们总希望获得一些内幕消息;如果报告中包含了非公开的实质性消息,而一些客户又先于别人得到这份报告,显然这种行为也触动了内幕交易的“雷区”。
”上世纪90年代,对冲基金经常打‘擦边球’。他们经常交易股票,让券商收取了大量佣金,因此券商觉得有必要照顾重要客户。如果对冲基金打电话询问分析师一些股票的情况,甚至想让某些股票上下,都是很可能的。”美国Rydex Funds基金经理吴谦立如是说。
“但是,2001年的《公平记录法》一出,上市公司管理层要求更严了,有任何实质性的消息,哪怕在无意中透露,都必须在24小时内公开。管理层十分谨慎,怕说出来什么。这样分析师知道消息少了,透露给对冲基金的消息就相应更少了。”
2000年开始,证监会将诉讼标准调低到“拥有内幕消息渠道”。即使是有别的因素存在,只要交易人有渠道获得实质的非公开信息,也能触发证监会的诉讼。不过法庭并不完全认可这一点,在此后的判例中亦时有异见。
一场全民监管战争
在证监会监管之外,无论政府机构、金融中介还是商业媒体,都有内控机制存在。
他们一般不许持有任何与工作相关公司的股票,可以投资共同基金,但都需在法律部门详细备案;无论基金还是股票,每次买卖行为都必须报公司律师批准,表明不具备任何内部信息。
美国证监会的行为守则规定,禁止工作人员投资期权、期货和金融衍生品,不能从事保证金融资交易、卖空或举债交易,也不允许在受证监会监管的任何券商以及投资顾问公司中持股。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况还包括:当前正在向证监会申报信息的公司、正在接受调查或准备申请破产公司。每个股票持有期需超过半年,且交易进行五日之内必须申报。
吴谦立说,“如果不申报是违法的;如果申报了表明没有内幕消息,但最后被查出来了,就构成欺诈。”
高管买股有专门安排
上市公司对内幕交易的控制,大多通过预设时间窗口和股票买卖计划两种“安全港”。
在每季度中间一个月,上市公司往往会设定一段时间公司不发布任何消息,高管和股东可以安全买卖。与政治人物一样,公司高管如果按照一个事先设定的计划买卖股票,也能避免内幕交易之嫌。为了确保安全,他们的抛售往往先征得公司律师同意。
正是由于许多投资者相信上司公司的高管们的股票买卖总是能直接或间接体现公司的走向,许多网站专门记录公司内部人的投资动向,让这些交易也处于严格的公众监督之下。(全文完)据《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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