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4日上午九点,S延边路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因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拟对延边公路处 以5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郭仁堂和公司董秘张洪军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 以罚款10万元和5万元。
    依照有关规定,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如果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 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无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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