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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坚决严惩商业贿赂

  来源: 中国产经新闻报社

  本报记者 单一良

  中国政府正高举反腐败的旗帜向商业贿赂宣战

  披着脉脉人情的红包礼金成为商业贿赂的载体

  商业贿赂行为所派生的重大犯罪案件屡屡发生

  我国遏制商业贿赂犯罪法律还有待完善和补充

  今年49岁的温梦杰,在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期间,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信息电脑中心主任、总经理、科技处处长及北京金信信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主管本单位电子化设备及软件采购、审核的职务便利,先后多闪向业务单位索取钱款,总计达1073万余元人民币。

同时,温梦杰还利用所担负职务之便利,在采购ATM自动柜员机的过程中,采用欺骗的手段,将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32万余元非法占有。前不久,温梦杰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是北京市治理贿赂领导小组界定今年公布已查处的四起商业贿赂犯罪中的一件。

  "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006年伊始召开的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反商业贿赂问题被高度重视。

  事实上,中纪委部署专项工作后,已经有22个部委联手整治商业贿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员社会举报,商务部建立商业信用联合管理机制,检察机关启用行贿犯罪黑名单……一场反商业贿赂风暴正在全国掀起。

  中国坚决向"回扣"等商业贿赂说"不"。

  这是反腐败的新战场

  所谓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礼金红包、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业。

  随着经济成分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滋生蔓延,影响面越来越宽,甚至演变为一种所谓的"潜规则",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对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危害。

  引人注目的是,商业贿赂虽然滋生于商业活动中,此次却被纳入了反腐败的体系之中。

  中国政府正在向商业贿赂宣战,并且这一次,是以反腐败的名义。

  2006年2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第四次全国廉政会议,部署2006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治理商业贿赂"成为重点之一。温家宝总理强调,要依法重点查处政府机关公务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他说,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

  按照商业贿赂的本质,其一般并不牵涉享有公共权力的主体。但在我国,一由于尚处转型期,公共权力与市场的边界不清。二由于国有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存在大量的经营性资产和行政事业性资产,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与一般的贿赂行为交织在一起。在我国,已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犯罪案件(如成克杰受贿案)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如厦门远华走私案)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因此,反商业贿赂的同时也就是在反腐败。

  商业贿赂违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导致企业之间恶性竞争,妨碍资源的合理配置,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引发了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商业贿赂问题还导致国际舆论对我国的市场环境作出不利评价,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国际形象。

  商业贿赂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商业贿赂的行为往往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密切相关,一些人坦然接受披着脉脉人情的红包礼金,甚至大搞赤裸裸的权易,放弃市场监督职责,最终沦为罪犯。

  这是反腐败的一个新战场,商业贿赂是大量腐败行为的一个现实载体,将反商业贿赂纳入到反腐败的框架当中,可以使反腐败措施更有针对性和更为有效。

  武汉"书虫"落入法网

  2006年2月22日至3月12日,湖北武汉市人民检察院集中开展办图书购销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专项行动,共立案40件41人,其中10万元以上大案22件,处级干部6人。

  原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交办的有关部门图书销售中行贿的犯罪线索,以此为切入点展开侦查,相继在湖北中医学院等高等院校立案侦查贿赂犯罪案件19年,同时多条线索指向部分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在购买中小学教材中的受贿问题,检查机关及时调整办案部署,将侦查重点转向部分教育局,很快又立案侦查21件。

  图书购销领域的贿赂活动呈多元放射性特点,即一个书商向多个购书单位多人行贿,一个购书单位工作人员往往多人多次收受多个书商行贿。为此检察官力求从一个行贿方查知多个受贿方的线索和信息,再从各个受贿方查出多个行贿单位和人员,不断深挖,滚动发展。

  随着办案工作的不断深入,检察官运用侦查办案的系统思维,在分析已掌握的线索和新发现的线索后,果断决策,将侦查触角每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涉嫌受贿犯罪问题。起初,检察官仅获得武汉市新华书店江汉书店一笔支出1.2万元回扣的线索,由此引出原任江汉区教育局初教科科长受贿22万元及5万元案件。举一反三,扩大战果,检察官反复侦查,终于查出武汉市多个区级教育局有关干部涉嫌受贿犯罪案件,多名"书虫"落入法网。

  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商业贿赂犯罪与其他类型的职务犯罪相比,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系统性、辐射性,具体表现为经营者通过给予财务等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利益,行贿范围往往覆盖其商业活动涉及的所有范围。受贿者往往不止收受一个人或一个单位贿赂,还会涉及其所管理的行业经营者。行贿、受贿的不正之风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变成了一个行业的"行规"、"潜规则"。

  随着经济结构和体制调整步伐的加快,职务犯罪高发领域从传统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向资金密集型、经营垄断型行业部门转移,从过去管钱管物的主要部门转换到掌握权力和资源部门、单位,犯罪形式从贪财型向权钱交易型转变,商业贿赂犯罪明显增多。

  天津检察官深查"买路钱"

  尽管商业贿赂行为隐蔽,但市场经济行为透明度在不断提高,实话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蛛丝马迹必然被检察、行政执法单位和群众所掌握;另外,市场行为规范程序在不断提高,商业活动必然存在按规范操作的内容,如有依法签订的合同、财务账、银行奖金流向记录等,暗中给予回扣、好处费的商业贿赂必然存在许多与犯罪相关联的书证材料,这些特点为检察机关开展侦查工作提供了契机。

  公路运输超限问题由来已久,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愈演愈烈,造成公路设施损坏,引发交通事故。天津市蓟县连接京津冀三地,既是沙石建材的产地,也是重要的交通枢纽,区内有多条高速公路和国道,交通运输业十分发达。

  有关部门在此设置了四个治理公路运输超限检查站,全部隶属市政公路系统,共有执法人员100多人,工作职责是依法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和处罚。去年7月,检察机关通过不同渠道接到治超执法人员收受公路运输户好处的举报,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终于逐渐揭开了这些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治超职权半公开化、群体性收受贿赂,违法放行超限车辆的犯罪黑幕。

  检察官调查发现,蓟县治超执法站由最初个别人员零散收受运输车主一二百元小额贿赂,已经逐步演变成由规模较大的运输单位出面,向本车队或挂靠在本车队的运输车辆按每辆车每月5000元至6000元的金额收取"买路钱",按月向治超站值班班长行贿,值班班长再将收到的钱款分给其他值班人员,形成了人人有份、利益均沾的群体性、行业性受贿的状况。

  蓟县人民检察院组织了30名检察官,组成六个办案小组,同时传唤了六名治超站的值班班长,并派人调查取、封存涉案单位的全部账册和值班记录,防止财务账目和原始记录被毁坏或事后编造假账以逃避法律责任。

  根据一些行贿人反映,公路沿线所有的治超站都需要送"买路钱"。检察官调查也表明,与蓟县相邻的宝坻、武清两区的治趣执法人员确实存在与蓟县相同的受贿犯罪嫌疑。按照侦查一体化的工作思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召开了蓟县、宝坻、武清三个检察院侦查联席会议。宝坻和武清两地在极短时间调集人员,展开侦查,获得成效。一个月内三地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的行政执法人员收受个体运输户贿赂案件29件29人,受贿金额累积达100多万元。

  完善法律是当务之急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商业贿赂行为之所以泛滥,除了目前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之外,相关立法的缺陷也是原因之一。

  早在1993年,我国就制定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业作出相关的惩处规定。但是,"作为一部12年前实施的法律,立法当初的情况与现在的市场环境毕竟有很大不同。特别是商业贿赂花样翻新,立法之时并没有考虑到。目前修订法律时,已经注意到这一缺陷。"南开大学法沈院教授程宝库说。

  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又颁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在刑法中则规定,行贿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如此严厉的刑罚,为何不足以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呢?

  法学专家指出,目前中国有关商业贿赂法律还有待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如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专门界定、对案件处理不同机关的协调统一、加强会计制度方面的法规支持等等。

  现行的各种分散的规定,并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专门界定。而事实上,商业贿赂行为与一般贿赂行为相比,在性质上有着明显差异。另外,受贿主题范围局限,导致违法难究。我国现行的刑法理论中,受贿主题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银行及其他金融的工作人员。其实,在公有制占优势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近代股公司和各事业单位中的广大工作人员都有可能成为受贿主体。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还缺乏会计制度方面法规的有力支持。

  目前,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调研工作的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工作人员透露,新修订的法律对商业贿赂将以"严惩"为宗旨,除了对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当事人主体认定等新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增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责任编辑:胡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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