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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亟待政府推动

  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最初是在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的山东等沿海地区发展起来的,后来,安徽陕西山西宁夏青海等地的合作事业也有了较快发展。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超过1万个的有山东、河北广东四川等省,发展较好的地区还有浙江北京江苏等地,其内容已涉及我国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成为农业经济甚至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农业商品化、市场化的发展以及农村经营体制的不断创新,近年来,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涌现,有效地解决了个体农户分散经营与现代大市场难以对接的问题。这种新的组织形式不仅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结果,而且在推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所体现的承载能力、分工协作能力、动员组织能力和科技推广能力表明,它本身就是一种生产力。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的内涵界定及发展现状

  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学术界和政府部门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最广义的理解,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二是较广义的理解,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三是狭义上的理解,仅指各种类型的专业农业合作社,即“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本文所指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既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更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最初是在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的山东等沿海地区发展起来的,后来,安徽、陕西、山西、宁夏、青海等地的合作事业也有了较快发展。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超过1万个的有山东、河北、广东、四川等省,发展较好的地区还有浙江、北京、江苏等地,其内容已涉及我国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成为农业经济甚至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的来看,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专业经济组织模式,是指农业生产者围绕某一产业或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由发起人牵头,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经济联合的原则,在自愿互利基础上以合作的形式组成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这是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最主要的模式。二是社区农民协会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依靠政府的帮助形成为农业生产提供综合服务的社区性互利合作组织即社区农民协会,它以“农有、农治、农享”为理想,其宗旨是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技能并完成经济、社会、教育等方面的综合功能。三是股份合作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以股份形式将各自的资源汇集在一起,由联合体共同使用;以合作形式实现劳动者联合,以股份合作方式形成现实的、制度化的行为能力,以追求所期望的最大利益。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的重要作用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较好地满足了农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需要,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组织化的平台,并取得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规模效益。不仅如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业化经营也大大加快了农业内部的分工、分业。根据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分工是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经济增长的源泉;马克思也强调分工的极端重要性,并指出分工与协作能够产生一种集体力形式的生产力。组织起来的农民以专业合作的形式展开农业市场化经营,不但可以获得社会分工、协作的生产力,而且通过扩展规模、突破地域限制而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的区域化布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生产力,从组织、制度和结构的层面为农业发展提供了支撑。

  首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联结市场和农户的中介,承载并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的有效载体。它改变了单家独户进入市场势单力薄的地位,使个体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微观层面上结合起来,以较高的组织化程度、理顺的组织结构和适度的规模进入市场。可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的支撑,农业产业化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基础。同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的纵向一体化经营,也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的深入发展。农业合作组织还可以为成员提供信贷、保险等金融服务,并能享受国家某些减免税待遇,有利于农业扩大再生产和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的深入发展。同时,将催生出新一代的、整合的、高素质的农业劳动力,这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最根本保证。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个体农户联结成有力的群体,获得分工协作的生产力。

  专业化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专业经营项目为纽带,把分散的农户联结起来形成横向的区域规模效应,可以在生产中应用现代农业机械和现代农业技术展开分工协作;在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上,以规模优势降低成本,改变和影响市场结构,获得市场谈判的有利地位。

  再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科技推广的一种有效的依托,促进和加快了农业科技向农业生产力的转化。

  农民合作组织的成立,使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可以面对有组织的农民,展开网络化的信息服务、市场化的技术运作,合作组织中的农民在学习过程中目的性增强了,也使科技推广更富针对性。与此同时,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还推动了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体制创新。传统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下,农户对农业科技的接收是被动和单向的,农技推广人员只管“教”,农民只管“学”,缺乏双向的交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使农民在合作中看到了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依托组织的力量,基于对更高经济目标的追求,他们产生主动寻求最新科技成果的主观愿望。

  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发展的对策建议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速度慢、问题多,是学界较为一致的看法。从外部的发展环境来看,主要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等难以明确规定,从而导致注册、登记、管理等环节的混乱和行政干预的过多介入,其对外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农村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受政策的制约难以自由流动和组合,重城轻农的金融体制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难以得到必要的资金支持;农民总体而言文化素质不高,缺乏参与意识和合作精神;合作研究和教育机构相对缺乏,难以满足实际发展的要求。从内部的运行机制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缺少科学的制度规范或有章不依;民主管理难以落实,利益分配不合理;自我发展机制不完善,管理队伍缺乏激励,服务领域拓展不足,服务内容单一,很少进入流通环节,影响了合作组织的价值创造。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以期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步伐:

  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立法支持。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明确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管理原则、组织机构、分配标准,规范合作组织成员以及农村各利益主体的行为,为合作组织与其他社会经济主体的交易提供基本框架。通过立法,使“自愿入社、民主管理、社员所有、社员自治、社员共享”等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得到充分体现,从而使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农村市场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推动和扶持。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农业发展的规划,结合经济发展的实际,总结本地区农业发展的优势、特点和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现状,制订出近期和较长时期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规划。有关部门要运用经济的手段和政策的导向作用,完善对合作组织的指导、协调、服务功能,并充分发挥重点合作组织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同时,政府应该落实对各种农民合作组织的支持和保护,可以为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提供相应的启动资金,为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一定额度的贴息贷款,优先购买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为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技术和信息等公共服务。

  强化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内在机制建设。农民合作组织内在机制的核心是合作组织的章程和组织机构的建设与完善。建立完善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并通过组织内部科学的治理结构使这些章程真正得以贯彻,是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公平的利益分配的基础。在组织建设过程中,应特别注重研究领导队伍的激励机制和企业家精神的培养。

  对农民进行合作教育和培训,改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基层政府应尽其所能地对农民进行合作运动的教育和培训,向他们介绍国外合作社运动的发展状况,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分析新型农业合作组织应有的内涵,提高他们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从而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和民主管理意识,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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