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广泛受到农民欢迎的一种组织形式,通过不断探索和发展,目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实践基础。目前是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机遇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是,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不够与行政干预过多并存,尤其是现有的法律和体制框架不适应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
一、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现实要求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农村改革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目前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又出现了新的形势和问题,集中体现为市场主体发育不足、农民收入增长缺乏后劲、农民互助性的集体行动组织发展滞后、农村公共服务不足等。怎样使分散的小农户获得市场信息,怎样使他们在生产经营中实现与市场的对接,怎样使农民在面对大市场和大资本时有足够的信息和谈判地位而不受到伤害,怎样建立运营成本低而有效率的组织机制,为农民提供多方位的服务,这已成为新农村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有很多管不好、也不该管的地方,需要转变管理方式。在政府与农民之间,应该有一个非政府组织或民间组织,来进行自我协调、管理和服务。我国目前有超过2亿多农户生活在农村,并以从事农业生产或相关的工副业生产经营为主业,不可能让这些小农户都独立地去角逐市场、承受风险,因此农村市场主体的建设是其中的关键。农户围绕发展专业化生产,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形成规模效益,符合农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符合广大农民的内在需求。
二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的需要
自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业生产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改革后所面临的形势,农民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难以对接,满足不了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为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近年来,国家积极支持了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企业以盈利为目标,在与农民发展经济关系的产业链中既合作又竞争,并总是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与要保护农民增收、构建有利于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的需要有差距。因此,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通过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构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户的联系桥梁,不仅能较好地填充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断层”,还可以有效地协调公司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降低龙头企业与广大农户的交易成本,从而实现公司企业与农户利益的“双赢”,实现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经济稳定而持续地增长。
三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降低交易成本,获得可靠收入的必要途径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个重要功能是通过集体采购和包销产品及服务,为农民提供“交货权”和公共服务,这就提供了生产经营风险分散和利益保护的工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市场供需形势千变万化,经常会出现买难、卖难和价格大幅波动等现象,这对小农是难以承受的。即使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单打独斗的农民由于生产经营规模过小,在与工商企业和国际商业集团作交易或竞争目标市场过程中也很难与之相抗衡,也很难获取准确的市场信息以及获取或分享二三产业的增值利润。而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使分散的农民在保持产权独立的前提下组织起来,成为团队,形成与中间商和企业主抗衡的力量,在贸易上增强了谈判地位和利益保护能力。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联合,还使农民可能分享到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增加收入。
四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农村消费安全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农村消费安全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一是消费市场欺诈现象严重,假冒伪劣品通过各种渠道销往农村;二是农资市场各类违法问题突出,坑农案件频发;三是假劣商品留下安全隐患,造成人员死伤突出;四是由于基层市场监管力量不足等,有关消费侵权案件发生后维权困难。针对这些问题,除了制定严厉的惩罚制假售假企业和个人的法律制度,加强农村基层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外,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要发展合作组织,提高农民消费的组织化程度,引导统一和集中采购。这不仅可以解决农民对农资和其他相关消费产品的分散购买问题,减少消费安全风险,而且有利于事后维权。
五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面临日趋激烈的国内外市场,要使我国分散、小规模经营的农产品有能力与国外的大合作社、大集团进行竞争,必须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世界各国经验看,各类合作组织是世界各国农民最普遍、最受欢迎的组织方式,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国际农产品贸易谈判中的重要依靠力量。农产品通过合作社集中加工、贮运、销售,不仅把增值的加工、销售利润给了农民,提高了农业自身的经济效益,而且使家庭农场生产与大市场有机地连结起来,大大提高了农民在市场经营中的谈判地位和竞争能力。根据WTO规则,各国政府宏观调控手段要实现与国际接轨,可调控的内容集中于“绿箱政策”、“黄箱政策”等方面。与此相适应,也必须具有与政府宏观调控相对应的组织工具,否则就会陷入被动。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今后我国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理应更多地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加以实施。此外,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也是政府与国外进行农产品贸易谈判时持有的一个极具分量的筹码。在国际农产品贸易纠纷中,代表农民进行谈判的,往往不是外国政府,而是农民自己的组织。近两年,面对国际贸易纠纷,我们就因为缺少一个对等谈判的主体——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而经常处于被动地位。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对合作社缺乏正确认识
目前对农民合作社不利的认识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消极对待心理。长期以来,在我国的一些政策文件和一些人的观念上一直把传统集体公有制经济等同于合作经济,以至于合作经济深陷“歧途”。特别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激进思想的指导下,农民从互助组开始,到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合作社,进而狂热地跨入“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导致人们心目中对合作社概念严重扭曲。这种观念的冲突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一些具备条件发展合作社的农民不愿再谈论合作经济,谈“合”色变,对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的性质存在误解,心有余悸。参与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一些干部对此也存在顾虑,担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生产关系的变化,发展起来有可能形成不利于当地政府进行管理的政治压力性团体,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乡村现有行政管理地位,造成一些农村干部不愿支持。二是激进的推进心理。近几年,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开始受到政府的关注和重视,一些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围绕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导权”进行激烈较量和争夺,争相发展由自己主导的组织。表面上看轰轰烈烈,内在却潜伏很大隐患。统计起来,各种组织数字越来越多,真正发挥作用的很少。同时,由于政府部门或部分企业强力介入和控制,已经挂牌成立的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多数是“空招牌”,缺少实质内容。
二法律与需要不相适应
法律地位不明确是影响当前农民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关键性问题。由于我国尚缺乏一部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关系的法律,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立、登记注册、解散和组织的性质、宗旨、服务无法可依,合作组织性质模糊、地位不清楚、行为资格遭质疑,使这类民间组织一直没有获得应有的法人地位,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比如在名称上有的叫农民协会,有的叫合作社;在注册登记上有的是科协负责,有的是民政管理,还有的是在工商登记。从调查情况看,我国多数农民合作组织没有进行登记,没有获得法人身份。在进行登记的合作组织中,有的是在民政部门登记,获得了“社团法人”的身份,有的是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获得了“企业法人”身份。由于没有取得社会公认的法人资格,合作组织在经营资格、银行贷款、税收抵扣、商标注册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遇到了困难。
三政府支持政策不明晰、难落实
近年来,为了支持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陆续出台了一些扶持和优惠政策。从登记、财政、税收、金融、用地、运输等不同方面给予了农民合作组织一些支持政策,但从实际情况看,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农民合作组织依然存在登记门槛高、资金紧缺、贷款难、公共服务缺位,技术供给不足等问题。尤其是税收问题已成为制约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一大瓶颈。
一是财政支持非常少,金融支持极为有限。目前中央和地方财政只是小规模地对合作组织发展提供了支持。近年来政府加强了对金融市场的整顿,一度比较活跃的非正规渠道融资活动被遏制,但正规融资渠道没有及时建立或打开,客观上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筹资难度加大。
二是税收优惠缺乏。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优惠税收政策是通行的做法。鉴于农业合作社的互助性质和不以盈利为目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往往采用减税、低税或免税的政策来支持它的发展。在美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纳税只有工商企业的1/3左右;日本一般股份公司要缴纳62%的所得税,农协只缴39%;一般企业要缴纳35.5%的法人税,农协只缴27%;一般企业要缴50%~
60%的各种地方税,农协只缴43%。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还没有体现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特别是由于农民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不缴增值税,而农民一旦通过专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销售就要缴纳增值税,客观上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发展的一种打击。
三是国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体制不顺。国务院农业、民政、工商、科协、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都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农业部门从农业产业化的角度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指导;民政部门从社团登记、社团管理角度进行管理;工商部门从经营的角度对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管理;科协从技术角度对一些协会实现归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的管理和发展,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存在的问题是: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缺乏统筹服务。
四过度依赖政府或龙头企业
部分农民合作组织主要依靠政府发动与支持、靠龙头企业带动,对政府部门和企业的依赖性强。一旦失去政府支持或企业订单,合作组织就面临解散的危险。对政府或龙头企业的过度依赖影响了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