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报道 中国证监会前天在其网站上公布《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或建议应于2007年6月14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cuinan@csrc.gov.cn)或传真(010-88061111)形式反馈至证监会。
两份修订草案对期货公司高管及普通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将受严处。
国家机关人员不得担任高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就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办法第12条规定,申请者应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此外,申请者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办法第18条列出了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9种情形,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办法第6章共5个条款对上述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第61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
从业人员从事内幕交易将受严处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根据办法,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保证;在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办法规定,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也不得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根据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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