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瞩目的北京酒仙桥项目拆迁的居民投票结果终于出来了,从收回的3711份投票看,约有1/3反对,2/3赞成。
投票之前笔者曾对结果作出预测,认为出现全部赞成和少数人赞成的可能性很小,出现多数人赞成的可能性最大。
这个票决结果,对下一步的行动有多少意义呢?我认为没有实质性的影响,顶多只是象征性和参考性的意义。其原因不仅在于只是勉强达到多数,更在于票决机制本身的不完善。
投票之前,大多数居民认为,实施整体拆迁必须80%甚至90%以上的绝大多数同意才行,不能是过半数的简单大多数。这次结果只有60%多,离80%或90%的绝大多数无疑还有相当距离。但这还不是要害所在,假如达到90%以上、甚至达到99%又如何呢?从统计学意义上说,99%的比例,无疑属于绝大多数的范畴。但剩下的1%,从比例上虽说微乎其微,却绝不能忽略,它毕竟是50多户居民的利益啊。
如果说有了99%被拆迁户同意,整体拆迁就有了合法依据,1%反对改变不了强制同步拆迁的步伐,那么,就意味着这50多户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尊重,更意味着,原本属于拆迁者(开发商)与被拆迁者(居民)之间的矛盾,转化成为被拆迁者(居民)之间的矛盾,这谈不上什么民主,相反,是对民主的曲解和滥用。
如果没有100%同意,就不能实施整体搬迁,则意味着居民投票须反复进行,历经较漫长的过程,而且即使多轮投票后也未必能达到100%。这个项目涉及的5473户中,情况千差万别,有住筒子楼的4211户,不少已是危房,有的还没有房屋产权,有的是交不起回迁的补差,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面对千差万别的拆迁对象,应当采用更人性化的办法,而一户一谈一策的办法,仍然有其可取之处。在很多情况下,正是有了它,才使钉子户最后得以解决。采取全体居民投票表决的办法,体现出力求使拆迁更人性化的追求,希望在更大范围内、以更高的效率来消除钉子户,但如果缺乏细致精确的操作方案,则钉子户不仅难消除,而且不仅一个两个,而是成片。
在拆迁问题上,需要原则性,也需要灵活性。原则性是考虑到灵活性的原则性,灵活性是原则性下的灵活性。两者结合得越好,问题才能解决得越快、越顺畅。既要依法保护被拆迁者的利益,又要防止漫天要价,“爱哭的孩子多吃奶”;既不能以个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也不能因公共利益损害个人利益。过去的一户一签中,确实出现过越签到最后补偿越多的情况,对先签的造成不公平,这个弊端必须克服,但一户一策所体现的具体问题具体解决的智慧,无论在什么场合都需要。可以这么说,越能体现出这种智慧的方案,才越可能达到整体拆迁的目的。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考虑和解决问题的前提。因此,在拆迁问题上不能简单搬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整体搬迁的思路必须与一户一策的智慧有机结合,项目的实施才能更顺利、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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