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 李侠
本报北京6月12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备受市场瞩目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工作不久有望正式启动。中国证监会自即日起至6月19日就起草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所谓公司债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试点办法共分六章三十四条,分别就公司债券发行试点的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及附则予以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办法规定,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但这种核准不表明其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负责。
办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四,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且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净资产不少于本次发行后的累计债券余额;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办法规定,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发行方式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其中首次发行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且发行数量不得少于总发行量的50%,剩余的则应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同时,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办法规定,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其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净资产不少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等。
为有效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办法要求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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