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行为,央行日前正式发布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也是我国《反洗钱法》自今年年初施行以来,央行颁布的又一“重量级”法律。
据了解,“反恐融资”概念由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2001年美国“9·11”事件后提出。它是指为恐怖行为提供融资行为的活动,将一些本来是合法的钱,转化成支持恐怖行为的资金来源。
鉴于世界上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国际社会在2004年把“反恐融资”列为反洗钱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也一直把“反恐融资”作为反洗钱的重点任务之一。不过,针对“反恐融资”这一非法行为,我国却一直未能有针对性的法规出台。
上海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潘正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目前金融行业的开放度越来越大,而国内庞大的金融市场,也吸引着大量的资金流入国内金融和贸易市场。在这些错综复杂资金链条中,有‘明线’也有‘暗线’,就像当初走私利用开放的贸易渠道进入中国一样,‘反恐融资’也有可能披着合法的外衣通过金融渠道进入国内市场。”
“伴随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和各种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手段、技术和方法呈现出多样化和专业化的发展趋势。”潘正彦指出,“现在这部《办法》的出台,正可以看成是对《反洗钱法》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而此次出台的《办法》也的确在多方面对遏制恐怖融资进行了细化界定。业内人士表示,《办法》明确了适用金融机构范围,言明具体严惩措施,从而使《办法》的可行性得到保证。
根据规定,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将不仅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类机构,也适用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与此同时,境外在华设立的金融机构也在本次出台的《办法》监管范围之内。
值得关注的是,对金融机构违反《办法》的行为,央行将采取非常严格的惩罚措施。最严重甚至可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的措施。
据了解,国际上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监管也都存有类似非常严格的法律制度。以美国为例,一旦发现银行知道有洗钱活动存在而知情不报的,必遭重罚;而澳大利亚政府则花大价钱建立了完善的金融行业报送制度,在源头就杜绝洗钱的发生。
对于此次出台的《办法》,潘正彦副主任最后指出,“一方面,央行作为引领国内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有必要适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金融市场;但另一方面,针对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开放,金融风险不断扩大的情况,金融机构应当以大的法律为纲,根据形势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共同防止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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