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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奖惩捆绑合适吗?

  交强险本质是驾驶员通过购买交强险的形式,全面承担了个人无回报的社会公益职责。但是所谓的“浮动费率制度”等于把这种社会公益行为作为奖惩手段和价格工具,岂非滑稽?

  ——马红漫(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评论员)

 

  尽管交强险费率偏高问题已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但遗憾的是,诸多迹象表明该险种不仅没有被矫正,反而越来越偏离其应有的轨道。

日前,保监会公布了下一步交强险费率的征收浮动办法(草案):从今年7月1日开始,交强险费率将与每位车主的交通事故率和交通违章记录相挂钩,实行上、下最高30%的浮动,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交通肇事者则将负担高额保费,以此实现“奖优罚劣”。

  该“办法”的内容表明,在有关主管部门眼中,交强险俨然成为了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奖惩的价格工具。尽管表面看来,对于守法行为实施奖励、对于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是那样的顺理成章。但必须指出的是,视交强险为奖惩工具却是极度的滑稽与无知,在根本上背离了这一险种最基本的定位。

  与其他社会商业险种不同,交强险是典型的社会公共利益性质的险种,其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即便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受害者也能获得一定赔偿。因此,与其他商业险种不同,交强险的最大特点是无责任的车辆驾驶员承担有责任受害人的赔偿义务,从而让处于相对弱势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无论自身是否有责任也能够获得最起码的保障。其本质是驾驶员通过购买交强险的形式,全面承担了个人无回报的社会公益职责。但是所谓的“浮动费率制度”等于把这种社会公益行为作为奖惩手段和价格工具,岂非滑稽?

  打个比方,保监会对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有关规定,就好比行政部门强制所有公民必须每年捐赠固定的福利善款,然后还把公民日常表现的优劣作为减免或调高捐赠善款数量的标准。当交强险的公益职能变形成为了行政执法奖惩的工具,其本身的公益性质无异于受到了来自行政部门的商业化玷污。

  不仅如此,在之前有关交强险暴利问题的争议尚未有明确结论之时,保监会却仓促公布所谓费率浮动的规定,其本身难逃转移公众视线之嫌。

  不久前,北京律师孙勇以交强险存在暴利为由第四次将中国保监会告上法院,要求取消交强险中介代理制度。其上诉的理由正是公益性险种的商业运作产生了每年高达400亿元的商业暴利。对于这一指责,尽管保监会明确表示交强险不存在暴利,但是同时也称保险公司具体盈亏情况要等到9月份才能够对外公布。

  由于这一关键数据尚未公布,因此对于既往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费率是否需要进行调整、调整程序如何确定、公共利益如何与商业保险机构实现平衡等众多核心问题都无法进一步澄清和解决。恰恰是由于保监会的表态,令社会公众都尚在耐心等待着保监会于9月份公布具体的盈亏情况报告,然而就在此时此刻,所谓交强险浮动规定却突然现身,着实令人费解。试想,当基本费率是否合理还在受社会强烈质疑,费率标准尚存在调整可能的情况下,却以这样一个未定的标准作为基础,制定所谓的浮动奖惩制度,岂非本末倒置?

  事实上,围绕交强险所产生的全部争议,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费率的制定与收取存在部门化、利益化的嫌疑,作为缴费方的社会公众则全无话语表达权与监督审计权。费率浮动规定仓促出台无法替代费率本身是否合理的争议,反而只会让双方的利益裂痕进一步加大。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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