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监会对外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多数车主认为,很难享受到保费优惠(6月18日《北京娱乐信报》)。
这个草案一露面就引来广泛争议,焦点之一是,它赋予一个险种以行政处罚性是否合理?因为和违章挂钩的交强险具有了“交通法”的属性。
种说法认为,车辆的违章一旦记录在案,就表明已经受到交警部门的处罚。但是如果再提高交强险的费率,岂非一种过错,成了双重处罚?笔者认为,尽管这个《暂行办法》中有些可取之处,却并不宜赋予“交强险”行政功能。
是的,浮动费率和车辆的违章挂钩了。但让多次闯红灯、酒后驾车者多交保费是从诚信的角度出发进行设计的,因为多次闯红灯、酒后驾车等不仅是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更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对容易出事故者多收保费似乎也在情理之中。而且,保监会有关人士指出,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草案的两个浮动系数——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都是与车捆绑(6月17日《新华网》)。如果不和违章捆绑的话,这个浮动费率又怎么浮动?
但是,这个浮动费率依然值得质疑。主要原因就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目前的“交强险”的收费标准就已经备受质疑,甚至被认为是暴利了。如果在目前“暴利”的基础上再来一个“获罚容易、获奖难”的浮动费率,这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交强险”不就成了强制性的商业保险了吗?
所以,要想执行这个浮动费率,一是要让和违章挂钩的内容符合国情,而不是“获罚容易、获奖难”;二是要让交强险的保费合理。但这些和行政处罚都是没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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