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从6月15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会计师事务所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就容易误导投资者,使其作出错误的判断,进而造成投资亏损。我国这一情况一度非常严重。审计署从1999年开始,连续三年对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共检查了97家事务所,发现其中有58家出具存在严重不实或重大疏漏的审计意见103份;有26家事务所对已经查出的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错弊问题隐瞒不报。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为不实报告买单,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利益,但是,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并没有作出界定,这有可能使会计师事务所为不实报告买单的惩戒力度减弱。
法律制裁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最具有威慑力。其一是制裁的确定性即制裁的概率,制裁的确定性越高,违法行为受到制裁的概率越高,法律的威慑力就越大。其二是制裁的严厉性,只有当制裁严厉到远远超过违法成本大于所获收益时,法律才真正具有威慑力。
美国证券法律在设计的时候,就充分考虑到了这两个因素,并且,最大限度地赋予这两个因素以刚性特征。1999年12月7日,美国Cendant饭店集团公司在内部审计中发现,公司通过欺骗和坏账手段夸大营业收入5亿美元,事后,公司赔偿股东28.3亿美元,但同时从负责该公司账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领取赔偿3.35亿美元。2001年春天,安达信因为替自己负责审计的佛罗里达州家用设备企业阳光公司做假账,被法院判定向阳光公司的股东支付1.1亿美元。
不难看出,美国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财务监管失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对具体赔偿标准有大致的界定(当然,这种界定由于各州法律规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我国有关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报告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大致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只有当以刚性的形象出现的时候才真正具有威慑力,仅泛泛地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留下了太大的回旋空间。应该认识到,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独立性还不够,来自于地方政府的干预还存在,倘若法律规定不是刚性的,对于涉及地方政府的一些案件,就可能由于外力干涉而无法使相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处。因此,不仅要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为不实报告买单,同时还要规定应该如何买单,买什么样的单,只有相关规定明确而具体,法律的威慑力才能更充分地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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