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借鉴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规范证券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行为证券期货经纪人制度亟待完善
    证券时报记者林根
    证券和期货经纪人法律地位的缺失,导致两市场经纪人发展及管理陷入困境。
    记者日前从券商渠道获悉,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目前仍处于起草完善阶段,另一方面,期货经纪人的管理也有望列入监管部门的研究课题之中。
    可借鉴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南方某地监管部门在其近期的“证券经纪人现状调研报告”中指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证券经纪的地位、从业范围、权利义务等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因证券经纪人误导客户、非法代理、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引发的投诉纠纷时有发生,这对客户、券商乃至证券市场都产生了不利影响,规范的呼声一直很大。
    上述监管部门建议,可适当借鉴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制定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和证券经纪人从业规范,对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认定、行为规范和管理规则,以及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管理义务和相关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
    据了解,券商与证券经纪人建立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三种:一是劳动关系,即券商与经纪人签订劳动用工协议,券商保证其基本工资薪酬,并享受所在营业部绩效提成和客户交易佣金提成,但不属于券商编制中的正式员工。二是代理关系,即经纪人接受券商的授权,以券商业务代表名义专职从事客户开发与服务工作,券商不提供或有条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薪酬为名下客户交易佣金提成。三是居间关系,券商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居间合同,经纪人凭借其社会关系为券商介绍客户获取收入,其依据所介绍客户的交易量获取报酬,与券商不存在隶属关系。
    期货经纪管理急需规范
    记者日前获悉,上周中国期货业协会在北京召集国内约20家期货公司的高管,就期货经纪人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座谈。据悉,监管层有意将期货经纪人管理列入研究课题。
    参会的期货公司高管表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期货经纪人业务范围、权利义务,期货经纪人与经纪公司、客户之间的关系,期货经纪人行为规范等方面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显界定和可操作性的详细实施细则,这极大限制了经纪人的发展。部分参会人士认为,我国亟需出台期货经纪人管理办法,建立独立的期货经纪人管理制度和期货经纪人资格认定体系。
    据悉,目前国内期货机构在岗从业人员总数在7000人到8000人之间,而全国期货市场经纪人总数约为15000人左右。从期货经纪人存在形式来看,期货经纪人大多以投资顾问、客户经理和工作室操盘手等名义附属或挂靠在期货公司。而从法律定位来看,一种是受雇于期货公司的经纪人,另一种是期货中介经纪人,包括居间人和客户代理人。其中,居间人比较常见,常常为一家或同时为几家期货公司专门从事招揽客户,期货公司为此支付一定报酬。而客户代理人则独立于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其报酬往往是与客户约定利益分成。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期货经纪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法律地位缺失,身份模糊,导致麻烦不断。为了方便招揽客户,有的期货公司甚至允许期货经纪人假借期货公司员工的身份去开发客户,一旦经纪人过度追逐佣金,损害客户利益而引发法律纠纷,往往也会将期货公司也牵扯进去。二是发展环境恶劣 ,期货经纪人与期货公司员工相比地位较低,由于不是期货公司的正式员工,经纪人不享受期货公司员工薪金及福利待遇,也不涉及人事档案关系,其淘汰率高、流动性也非常大,这也使经纪人队伍水平长期处在参差不齐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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