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为境内居民提供境外理财服务的QDII业务即将展开。6月20日晚,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法》对QDII准入条件、产品设计、资金募集、境外投资顾问、资产托管、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通知》则对《办法》有关内容及其实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如QDII须满足一定的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公司净资产(净资本)、内控制度、专业人员安排等资格条件;产品设计须以投资者需求为出发点,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收益特征;境外投资可以人民币形式募集资金;QDII可以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资产托管业务必须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境内银行负责等。
在投资运作方面,《通知》要求QDII必须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据悉,在7月5日该《办法》和《通知》生效后,证监会将正式受理QDII资格申请,基金部和机构部将分别负责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QDII资格申请。(于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