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周围30米内不得有污染源
卫生部21日发布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这一规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0年下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据悉,新《规范》考虑了在我国目前条件下的可操作性,又考虑到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发展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的先进性。新《规范》强化了化妆品生产企业作为化妆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各类化妆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同时也便于企业准确执行。新《规范》也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化妆品企业的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工作提供了具有针对性的法规依据。
此外,卫生部也于近日发布了《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同时废止,以往发布文件中的要求与2007年版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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