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自6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1日,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媒体见面会”,对草案起草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实施交强险费率浮动有无法律依据?与交通违章挂钩浮动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草案中的浮动比例是怎么制定出来的?会不会造成大部分车主的保费负担加重?会上,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对此给予了解释,并表明了保监会下一步工作的思路。
    袁力说,草案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6年3月21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第八条对交强险将在下一年度实行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的“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作了明确规定。
    袁力强调,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制定保险费率的一般规则。事实上,从2003年开始,费率浮动制度已经在商业车险领域进行了初步尝试,市场上的车险产品条款和费率都加进了随车、随人等差异化因素。
    “尽管我们吸取了试点经验,借鉴了国际经验,也听取了各方面意见,但我们仍然感到草案还有很多方面需要作进一步修改,特别是在费率浮动的尺度把握等方面,我们将认真听取并采纳社会公众的意见,使最终出台的办法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民意。”袁力表示。 (新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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