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七部法律草案 节能反垄断成热点
节能产业再获政策“红包”
节能法草案明确国家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
⊙本报综合报道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保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推进“节能型”结构调整
“需要强调的是,抓好节能工作,根本上还是要靠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说明时指出。
草案规定,国家推进有利于节能的工业行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的工业生产能力,建立落后生产能力退出机制。
发展改革委测算,如我国服务业占GDP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工业比重降低1个百分点,单位GDP能耗可降低约1个百分点;如工业中高技术产业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高耗能行业比重下降1个百分点,单位GDP能耗可降低约1.3个百分点。
草案规定,国家运用税收等有关政策,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技术、设备;运用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草案还规定,禁止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实施税费、信贷、电价、地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修订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而现行节能法的规定为:“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傅志寰说,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因此,节能法的修订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
他表示,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等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重点用能单位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制度等。
■看点
鼓励生产使用节能环保汽车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开发、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说,据测算,2005年,交通运输能耗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总消费量的16.3%,今后随着汽车的增加,比重还会提高。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在第三章增设了交通运输节能的内容。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清洁、替代燃料,鼓励开发、生产、使用醇醚燃料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燃气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草案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交通运输营运车船、主要耗能设备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并将该标准作为汽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的市场准入和报废、更新的依据之一。
商品房销售应明示能耗指标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屋建筑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屋建筑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根据草案,这些应当明示的信息,要在商品房屋建筑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根据草案规定,未明示这些信息,或者利用以上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屋建筑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根据建设部的数据,建筑能耗占全国终端能源总消费量27.5%。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说,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能源消费增长很快,是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需要扩展现行法律调整范围,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做出规定。
草案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建筑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对开工建设的建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有关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终止施工。对已经建成但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草案要求,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物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逐步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明确政府机构节能义务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新增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
“政府机构是能源消费的重要部门,抓好政府机构的节能工作对于全社会将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说,根据测算,2005年政府机构能源消费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消费总量的6.7%,而且其增长速度较快。
草案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草案还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或者在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涉及用能产品、设备时,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据新华社)
外资并购涉国家安全须另行审查
反垄断法草案二审稿作出的上述规定为发达国家通行做法
⊙本报记者 谢晓冬
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既要对内外资企业并购一视同仁,又要防止影响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历时一年再修订,从昨日起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二审稿,正试图在上述两方面寻求平衡。
并非反对企业兼并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昨日提交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二审稿总则中新增的上述规定,宣告该法并非反对企业通过兼并做大做强。
被称为十年磨一剑的反垄断法草案,从去年6月进行首次审议以来,企业界和有关部门的普遍担心之一即是:该法于中国当下出台是否会不利于企业间通过合并做大做强。对此法案特通过上条规定明示: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该法反对的只是有害竞争的并购。
同样,反垄断法也不是反对大企业,硬生生将大企业进行拆分。它反对的只是大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此,二审稿也同样在总则中新增一条规定进行强调。
而对于引起较大分歧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法律委员会注意到,申报标准定的过低,企业合并动辄就申报审批,不利于国内企业通过兼并做大做强;申报标准定的过高,又不利于防止因过度集中形成垄断。且考虑到经济发展变化需适时调整,特建议“具体申报标准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并适时调整。”
此前,一审稿规定,如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全球范围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其中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这个集中就得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常务理事、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森律师向记者称,上述调整显然注意到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是更加灵活的一种举措。同时也有利于协调各方意见,使该法尽快出台。
军工等外资并购或另行审查
而考虑到近期外资并购我国企业问题日渐突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并购除应依照本法进行反垄断审查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因此,在第四章新增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这意味着草案在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的同时,也对特定的外资并购正尝试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对此,张晓森表示,这并非中国首创,而系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因此上述调整值得肯定。
他举例说,像军工、能源等对国家经济和安全体系中影响重大的产业,任何国家都很重视这些领域的外资并购。但具体哪些领域关系国家安全,还需要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需谨防动辄把并购上升到国家安全的做法。
对此,法律委员会表示,目前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已经做了规定,国务院正在进一步研究完善这个制度。
周忠惠:
审计业三大问题需关注
近日,全球最有影响力的审计学术会议———国际审计学术研究大会(ISAR)首次在中国举行。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周忠惠在会上指出,目前国内审计行业有三方面问题值得引起业界关注。第一,审计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是准则,而准则是由会计师自行界定。而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拥有审计准则制定权,率先打破了注会自定游戏规则的局面。第二,面对审计案件不断发生的现状,国家对相关的赔偿、界定审计实体有很多的法律规定,但是对审计失败的定量判罚存在很大难度。第三,无论是审计界、学术界还是注会行业,都呼吁单一的规范的全球准则,这样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在准则制定层面、建设审计框架上都有必要做进一步努力。(林诗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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