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作为公共交通服务的一部分,应当被纳入政府管理的范畴,相信多数人对此并无异议。不过,政府对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毕竟是动用行政权力干涉市场主体的行为,这种干涉的尺度如何,恐怕就大有可商榷的余地了。比如说,一个城市的出租车是否应当统一颜色、统一标志?甚至,是否应当统一车型?对于出租车的颜色、标志的统一与否,迄今未见明显争议;但出租车的车型是否应统一,总免不了一片纷争。
字面上看,这只是个关于车型喜好的争议:官方和司机各有所好;往深里想,利益考量才是关键(不然为什么不见对出租车的颜色、标志有这么大的争议)。如果说政府对作为出租车的汽车在排量、尾气排放标准等方面提出要求,是出于环保等方面的考虑的话,那么在众多符合相关标准的车型中,政府对某一两个车型情有独钟,就成了一个非常敏感的议题,因为它触及了至少包括汽车厂商、出租车司机、政府、出租车公司和市民等5个群体在内的利益(上述排名以利害关系大小为顺序)。
汽车厂商是最直接的利害关系方。不仅是选择哪个公司的汽车做出租车,即便是选择同一间公司的汽车,不同品牌的汽车在价格(包括未来的价格波动)、性能、库存、预期寿命等各方面都有差别,这些差别都会影响到汽车厂商的利益。出租车司机作为汽车的实际购买者,出租车车型选择的另一个直接的利害关系方,受影响的利益方面与汽车厂商的基本相同。作为销售者和购买者,汽车厂商和出租车司机的利益有一定的冲突。
政府是出租车车型隐形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注意的是,在推定政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到政府实际上也有自身的利益,这些利益包括政绩所带来的公开利益,和寻租所带来的灰色利益。当政策客观上向某一利益群体倾斜时,对政策动机的关注,是法治社会应有的警惕。
作为出租车行业的经营者的出租车公司,和作为消费者的市民,会间接地受到出租车车型选择的影响,表现在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车费的变动等方面。
当一项规则(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因涉及到多方利益而起争议时,最公平的决定方式是通过给予各个利益群体公开、公平的发言权,由政府通过透明公正的程序对各方所提出的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在此基础上依法制定出正式的规则,并向公众说明理由。既然出租车的车型选择有争议,不妨召开听证会,进行一轮或几轮敞开式辩论。至少在这个问题上,不必担心听证会可能导致行政效率降低——毕竟出租车的更新换代不是非常紧迫的问题,至少不比公众的公平感更紧迫。真正需要操心的,倒应该是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听证会的主持、发言顺序、听证笔录的使用和最终政策制定出来后对各方意见的回应等等程序的细节问题。听证的主题应当是:是否有必要统一出租车车型。如果结论是要统一车型,那么统一使用哪一个车型,恐怕要市民投票表决才公平(那就要格外注意投票和计票的程序)。
其实,比结果更重要的是,通过举行一场或者几场让公众真正感到公平的听证会而制定出来的政策,与政府利用职权单方作出的决定相比,前者引起争议的可能性以及争议的程度会大大减少。不论是从真正的民主理念出发,还是哪怕仅仅从树立政府形象出发,基于听证基础上的决策,都不啻为一剂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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