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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太高就会失去竞争优势吗?

  问:日前有报道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采取5项措施提高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收入,促进劳资和谐。一些地方甚至规定职工工资不涨,领导就不能加薪。但也有人担心,廉价劳动力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吸收外资的“优势”之一,给职工的工资太高很可能会失去竞争优势。

情况果真是这样的吗?

  ———上海水丰路 孙文杰

  答:一个国家要在竞争中获得优势,通常有两种选择:一是通过压低职工工资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从而获得竞争中的价格优势;另一个就是加大科技投入,在不断创新的过程中取得竞争优势。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中国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经济能够保持快速增长,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低廉的劳动力价格。然而应当看到,随着国内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继续依靠低廉的劳动力,实行低工资、低价格、劳动密集型的发展模式,已不再有助于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能力的提升。

  首先,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已开始由过剩向短缺转变,这决定了职工工资积极变化的基本趋势。有分析表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主要资源即40岁以下的剩余劳动力,目前的绝对数量只有5212万,远低于1亿到1.5亿这一数据。我国的劳动力供给结构,已渐渐褪去了过剩的色彩。可以作为例证的是,2004年出现的以“民工荒”为表现形式的劳动力短缺现象,开始从沿海地区蔓延到中部地区甚至劳动力输出省份。我国正在经历由劳动力过剩向劳动力短缺时代的结构性转变。这个转变预示着剩余劳动力无限供给时代的结束,人口数量优势带来的浅层次竞争优势正在逐渐减少。由此,带来的直接要求就是城乡劳动者工资水平的上涨,此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提高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收入的措施,应该说就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展开的。

  其次,要提升我国产业的发展水平和整体竞争优势,就不能再刻意压低职工工资,漠视改善职工全方位福利待遇的要求。如果一个人的工资与经济发展和公民生存发展成本不相匹配,整日只能为生计而疲于奔波,那么产业结构升级、人力资本增值等都将成为空谈,整个社会也将因此陷入低生产效率、低层次产业结构的地步。

  产业结构演进规律表明,在工业化的进程中,二、三产业劳动者的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会逐渐上升,一般在25%-50%之间。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1980年以来我国的GDP持续快速增长,但同期职工工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却呈下降趋势。1980年为17.0%,1990年为15.8%,2000年为10.7%,2005年为11.0%。可见,产业结构演进过程中所带来的不断增大的社会财富,并未形成更多的劳动收入,没有在职工工资总额上体现出来。相对于其他社会群体,企业普通职工收入增长缓慢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事实上,收入水平的相对或绝对低廉,不仅导致了当前我国生产一线工人素质提升的不足和生活水平的相对下降,而且严重影响了青年人择业的期望。要成为一个具有创新精神的现代化国家,就必须要有一支庞大的高素质的职工队伍。高素质工人,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而相对合理的工资激励,则是提升国家竞争优势和实力的推动器。一个经典的事例是,英美等国就是得益于合理的工资分配对劳动者带来的激励作用,在工业革命和产业升级进程中占据了先机。从这个意义上说,适当提高普通工人工资,不仅不会削弱国家的整体竞争优势,反倒会刺激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能力,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科技创新和市场繁荣。

  第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廉价劳动力本就不应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之一。当前,一种颇具争议的观点是:“我们确实要关心低收入者,但也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如果工资提得太高,投资者就会把产业都转移到工资更低的越南去。”应当说,改革开放初期,我们也许有过这方面的顾虑。这其实反过来证明了,以廉价劳动力为竞争优势的国家缺乏全球竞争的真正实力和底气,它的竞争优势只是在一定时期内相对于其他更加不发达的国家或地区而言。低廉的劳动力价格所带来的竞争优势是有限的,而且非常脆弱,这种通常以牺牲人民部分福利,降低社会伦理标准为代价的发展路径,绝不应成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选择。

  今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注重企业与职工的共同福利、逐步提高普通职工的工资,已成为企业认同的理念。它要求企业在创造利润、为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对员工、消费者等的责任。可以说,保障员工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最基本、最直接的内容。因此,我们不应过于担心是否一谈提高工资、一谈维护劳动者权益就会吓跑投资方,就会削弱我们的竞争优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以牺牲普通职工的利益和劳动权益为代价。

  当然,并非所有的企业都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现实情况是,职工与企业之间话语权不平等、信息严重不对称,资方在工资决定中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这就很容易导致某些企业故意压低工人工资,甚至出现连续十年每年只给工人涨不到10元工资的情况。这个时候,就需要作为公众利益代表的政府主动站出来,积极承担公共责任。在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前提下,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制定最低工资标准,采取适当措施提高普通职工工资水平,对不落实最低工资标准、违反劳动法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维护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职工收入高低反映了社会对职工的尊重程度,反映了民生、民权、民利。提高职工工资,确保每个职工分享到企业和国家发展的成果,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升我国的整体国际竞争力,必将进一步充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时代内涵。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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