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质疑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
北京99.6%的车主将无法享受优惠?
今天是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对公众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专家意见咨询会,来自不同行业的专家纷纷发表不同意见。
对于交强险费率要不要挂钩浮动的问题,专家们普遍认为,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是“大势所趋”,其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2006年3月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且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对于草案中设置的6种与交通事故挂钩因素(A1~A6)和8种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因素(V1~V8),专家们认为有些挂钩因素不尽合理,浮动比例设置上也有些简单化。
根据草案规定,与交强险费率浮动挂钩的,一是车主上一保单年度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二是车主上一保单年度发生3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闯红灯或逆向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的情况。此外,上一个年度发生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5次(含)以上的,保费上浮30%。
首都经贸大学的庹国柱教授认为,酒后驾车、醉酒驾车、闯红灯等极易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挂钩无可非议,但违规停车等大量的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如果也与费率挂钩,则显得不近情理了。
据统计,2006年前10个月,北京市始终遵守交通法规的车辆比例仅占0.4%,有过违法行为的车辆比例竟高达99.6%。按照草案规定的过去1年、2年、3年内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车人可以得到保费下浮的规定,北京将有99.6%的驾车人不可能享受到保费奖励。
另一项调查显示,2006年12月11日至20日,北京道路交通违法次数最多的5种行为分别是:违反规定停放车辆、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未按指示行驶、违章进入非机动车道和未按禁令行驶。
庹国柱说,这其中大部分是一般性违法行为,而且违章5次的可能会有不小的比例。对这样的群体性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显然是缺乏理性和可行性的。
庹国柱还认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按道理讲是交通管理范围的事,而保险管理只应当管理与保险密切相关的活动,特别是与保险费率厘定相关性高的肇事事故和严惩的交通违法活动。而对于一般性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果也用保险手段管理,加大对其惩罚力度,显然越过了业务边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教授提出,哪些交通违法因素足以影响出险,必须有理赔数据支撑,不能简单设定。针对不同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浮动比例的设置也不能简单化。草案规定只有10%~30%这个档次太少。他建议对恶性违法行为应加大惩罚力度,对下浮的奖励力度也应加大。本报北京6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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