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向范易谋发出律师函
称将保留起诉权利
晨报讯(记者 周治宏)昨日,娃哈哈向记者透露,他们在本月26日发给范易谋一封律师函,函中称,范易谋未经中方董事同意,单方面出任7家合资公司董事长不合规定,“依法应当取消”。
这封律师函由受合资公司股东“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和金杜律师事务所发出,接收人为金加投资有限公司的范易谋。
记者看到,在这封律师函中,对于范易谋召集的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以及范易谋出任董事长的决定,娃哈哈认为均“不符合各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资公司章程中规定,对于影响合营各方重大利益的事项,需要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并且表决同意的董事中必须中外双方至少各有一名董事。”娃哈哈方面表示,在本月20日和21日的董事会会议中,中方董事没有作出任何同意表决,因此,范易谋继任董事长一职的决议依法不成立,范易谋仍是副董事长。
“鉴于范易谋先生目前仍然是各合资公司的副董事长,所以他不能同时担任各合资公司的董事长”。娃哈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合资公司章程中,均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应分别在中外两方董事中选举产生,因此,董事长一职应当在中方董事中选举产生。
此外,律师函中还特别强调,达能方的三名董事范易谋、秦鹏和嘉柯霖在担任各合资公司副董事长或董事期间,均兼任了一些与合资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董事及高管职务,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和“董事应当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的规定,“外方应当及时对这些外籍董事予以撤换,我们代表中方保留依法对他们追究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权利”。
对于律师函一事,目前达能方面尚未作出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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