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出台有望加快
本报记者 家路美
记者日前获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有望加快,国家外管局正在与保监会合作,尽快修订该管理办法,以便尽早正式颁布实施。
据了解,2004年8月央行与保监会联合发布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宣布了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起航。而现在,保险公司经营能力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和投资水平大幅度改善,拓宽境外证券投资范围的时机逐渐成熟。
业内人士透露,正是在这个背景之下,《办法》有望加快修订并正式出台,保险QDII境外投资有望得以“松绑”。
据介绍,此前保险机构境外证券投资范围比较有限,主要集中于境内银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而根据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办法》,这一问题有望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
根据《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品种可以包括:一是货币市场产品,如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二是固定收益产品,如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三是权益类产品,如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
除此之外,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总额、投资比例等也得以一定程度的“松绑”。根据规定,保险机构境外投资总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委托人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可以按照投资品种或者不同工具,自主配置和安排境外投资比例。单一信用主体或者产品的投资比例,应当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委托人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等。
事实上,鉴于资金性质的特殊,保险资金的出海策略较银行、基金等其它金融机构更为慎重。《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其境外投资品种限于:银行存款;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中国的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等。尽管2006年4月央行发布5号令宣布实施QD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等,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保险机构的境外投资范围仍然比较有限。
另一个实际情况是,保险机构境外证券投资也一直处于个案批准阶段。外管局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底,共有三家境内保险公司获得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平安保险、人寿保险(集团)和人保财险分别获得17.5亿、15亿、2.38亿美元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此外,2005年以来,先后有14家保险公司经保监会和外管局特别批准,分别投资于建行、中国银行、招行和工行发行的H股,获批投资额度共计27.83亿美元左右,其中购汇额度11.17亿美元,占投资额度的40%。无论从批准方式还是投资额度来看,保险机构境外投资都留有很大余地。
专家表示,日趋完善的QDII制度将对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提出更高要求,促使这些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方面加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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