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北京首例“开瓶费”日前终审裁定。北京市一中院虽然维持了一审“酒店退还100元开瓶费”的判决结果,但裁决的理由却发生了变化。终审判决的理由变为,酒楼没有收费“明示”;而一审判决则从根本上否定了“开瓶费”的合法性。
虽然判决的结果一样,但我不同意一审的判决。我觉得,二审判决理由的变换体现出法院“角色”的归位。
法院应该是什么“角色”?首先,它应该是完全中立的,不能偏向任何一方。消费者协会可以“偏袒”消费者,烹饪协会可以“偏袒”饭店酒楼,法院却必须“一碗水端平”。但在此案一审以及此前很多同类的判决中,法院大都倾向于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忽视保护经营者的权利,或有意无意地倾向于消费者。
除了不能“偏位”,法官也不能“越位”。比如,可以由市场调节或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问题,法官就不应该插手。收取“开瓶费”就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市场行为,酒店有是否收费的自由,消费者有是否消费的自由。但如果消费过程中出现了纠纷,当事人提起了诉讼,那么法院该管的就不是“开瓶费”本身,而是在收取“开瓶费”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没有过错,比如酒楼有否尽到告知的义务。如果酒楼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那就损害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而裁决“开瓶费”本身的是非,则是公权对市场的干预。二审法院对“开瓶费”本身不作评判,不是“回避”,而是“归位”。收不收“开瓶费”,还是让市场主体自由地去博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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