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本市城镇重残无医疗保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等5个部门联合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目前,各项准备实施工作已基本完成。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本市重残标准的无医疗保障人员,自参保资格被确认的次月起,就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市残联昨天还透露,全市第一批符合纳保条件的重残人员共有15503人。重残无保人员的参保资格经市残联、市民政局确认后,可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就医凭证。经过审核发证的重残人员从7月1日起享受相关保障待遇。重残无保人员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城镇重残人员基本医保说明
重残无保障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后,原医疗救助补贴额度不变,仍为500元,但对医疗救助的形式作了相应调整。
对已领取“社区医疗帮困卡”的重残无保障人员,帮困卡的使用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止。重残无保障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社区医疗帮困卡”支付的部分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凭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的《上海市重残无保障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证》、本人身份证、门急诊医疗费原始收据等凭证,到邻近的医保服务点申请报销,报销比例为50%。另外50%凭加盖《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现金结算专用章》的《上海市城镇重残无保障人员自负医疗费报销结算单》,到所在地街、镇残联报销,2007年度内,报销累计额度不超过250元(含)。
2008年1月1日起,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报销累计额度不超过5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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