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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理应介入民事执行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于6月26日上午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表示,“申诉难”和“执行难”已经成为司法领域的两大顽症,草案就此提出了针对性修改意见,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审议时,许多委员建议赋予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执行环节中的监督权,以切实解决一些法院执行不规范甚至“不执行、乱执行”的问题。

(6月26日新华网)法院在民事执行环节中日趋严重的腐败以及这其中存在的法律监督真空,让我们深切感到委员们所提“赋予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执行环节中的监督权”的建议,非常及时和必要。民事执行人员的腐败和执行过程中的腐败问题,目前虽然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但人们不会忘记,去年深圳有几名法官落马,主要就与执行中的腐败有关;2004年,武汉有13名法官被查处,其中大多数人的落马同样与案件执行中的腐败有关。连最高法院的有关负责人也曾坦承“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所占比例较高”。

  如此高发的腐败,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监督权,从而使民事执行不受外部监督,有相当大的关系。目前,民事执行活动可能是法院司法过程中最后一个监督盲区。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但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在执行活动中的具体监督权。最高法院在1995年的一个批复中指出:“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进一步阻止了检察机关在执行活动中的监督。执行过程中,外面的阳光照不进来,唯一的监督来自法院内部,腐败滋生并日益扩散也就在所难免了。

  尽管面临诸多困难,检察机关仍然开展了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进行监督的尝试,主要是采取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与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尽管手段有限,还是取得了相当成效,例如,去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就开展执行监督80件,涉案金额3亿多元,为当事人挽回直接损失2000多万元.。这充分表明,检察机关必须介入执行监督,这种执行监督能取得相当成效。目前的关键问题仍然在于现有的监督手段不是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而是凭着双方的交涉,是以法院主动配合为前提。要让阳光真正能照入民事执行活动的盲区,是到了民事诉讼法立法明确给予检察机关在执行活动中的法律手段的时候了。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应当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活动中享有的监督权包括: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确有错误的裁定有抗诉的权力;有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的权力;有要求中止执行活动和尽快启动执行程序的权力;人民法院对于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必须及时答复,等等。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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