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建军
按照沪深证券交易所对半年报披露的最新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千余例交叉持股的壮观场面即将首次展示在投资者面前。
根据沪深交易所最新通知的要求,在7月7日开始披露的半年度报告摘要“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上市公司将分别披露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的情况,以及参股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的情况。
据长江证券研究所不完全的统计,上市公司交叉持股为340例,上市公司参股上市及非上市银行361例,参股上市及非上市的保险公司68例,参股上市及非上市的综合类券商270例,参股经纪类券商8例,参股上市及非上市的信托公司68例,参股基金管理公司20例。这些程度不同的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家数,合计为1135例。
截至昨日,沪深两市全部上市公司数量为1454家。也就是说,1135例交叉持有其他公司股份的上市公司占整个上市公司家数的比例为78.06%。由于长江证券研究所未对上市公司参股期货公司等进行统计,因而还有为数不少潜在的交叉持股上市公司。比如说,中大股份直接参股和通过子公司持股浙江中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美尔雅控股美尔雅期货经纪公司……此外,还有一批像中科英华那样持有在海外上市公司股份的上市公司。由此可见,上市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案例将超过1135例。
交叉持股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影响取决于上市公司对于相关股权投资的分类,如果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公允价值的变动体现在净利润中;如果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体现在资本公积中。如果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又可以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计量方式。权益法下,可以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相应确认投资收益,而在成本法下,则只能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相应确认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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