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局日前出台《深入贯彻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允许重庆市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模式”。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际上并不是重庆首创,也并不鲜见,长三角的宁波和杭州,早已对此有过探索,并且也切实推动了土地的利用效率。
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对农民的意义又何在呢?首先,这为按照现代企业模式来重新组织原本分散的农业生产提供了可能。《意见》涵盖了直接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形式。农户的选择权增加,收益也将会同步增加。其次,有股权,就会逐渐形成一个股权交易市场。这个交易市场逐步完善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所蕴含的金融资产的功能(例如抵押,变现)也会不断完善,市场价格将更加合理。这对农民意味着什么将不言而喻。
不过农地用于上述用途的收益,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可能带来的最主要收益。实际上,重庆模式的前提依然是“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这意味着农地依然只能用于跟农业相关的用途,也依然无法与变更农地产权进行“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收益相提并论。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而城市土地归国有”。这意味着农地在转为非农用地时,只能通过国家征收征用的模式来进行,农地产权也会从“集体所有”变更为“国有”。然而在实际征收征用的过程中,农户往往并没有真正参与谈判,这导致政府对农户的征地补偿,往往并非按照市价,加上法律和舆论的缺席,因此在农地征收征用过程中,欠公平的事情屡有发生。
因此,我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最大的意义应该在于,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言,增强农民在各种经济活动中的话语权和博弈能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成员蒋省三和研究员刘守英对广东省佛山市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考察指出,农村集体用地进入非农地市场,让农民以土地的权利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既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又惠及农村和农民。另外上海部分地区、江苏昆山和浙江台州等地,也正在实行这样的实践。
这意味着承包经营权既可以进入“土地用途不做变动的领域”,也可以通过村级代理进入“变更用途和产权的领域”。如果以村集体名义参与谈判能为农户带来更多的收益的话,这就具备经济上的合理性。而这种收益也将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紧密关联,农户可以选择一次性获得所有收益的折现或者分期获益(例如按月和年度获利)。
在中国,农村和农业部门的收益长期低于城市和工业部门的收益,如果“农地流转新模式”并不能使农户在土地产权变更过程中获得更高的收益,那么恐怕这一政策调整依然是“换汤不换药”。重庆模式确有可取之处,在西部大开发的语境之下,承包经营权入股,除了能增强使“有恒产者有恒心”之意外,也能启示西部开发当依靠当地的内源性力量,包括当地的劳动力和土地等。在此基础上,重庆不妨步子再大一些,尝试扩大农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入股的经营范围”,让农民也可以参与边际收益更高的“基于工业和商业用地的征地”过程,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而不是在土地产权变更过程中,被排除在谈判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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