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王立堂根据郭德纲做的藏秘排油广告,购买了两盒“藏秘排油茶”,但服用后发现没有效果。其在向北京市工商局举报该广告违法未获受理后,将市工商局起诉至海淀法院。日前,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工商局应履行职责,查处“藏秘排油茶”广告。
其实,就像上述报道中相关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所说,工商机关作为市场广告秩序的法定监管机关,在具体执法活动中,确实存在“处级工商管部级媒体”、广告主与广告发布人私下串通、多头管理等管辖上的体制难题,且这些难题的存在也的确使工商机关在具体广告监管中受到了某种掣肘。但想说的是,在法定职责与义务面前,这些都不是、也不该是工商机关忽视消费者合法权利保护,怠于行使法定职责的理由。所以在此案中,北京市工商局被一审法院判决败诉,可以说是一个顺理成章的法律后果。而面对如此结果,工商机关自身首先应理清执法思路,摆正自己与市场、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
首先就执法与市场的关系而言,由于市场经济的生命的关键在于竞争与规范。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要得到健康发展,必须要有竞争,并且如此的竞争还是要规范的。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管机关之一,其对市场广告秩序的监管就是当中的重要法定职责之一。因此,如果工商机关在日常市场监管活动中,对市场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能够及时发现而没能发现,或者应该予以及时查处而没能及时查处,如此在法律性质上就是一种违法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并且在市场后果上,由于这种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就可能使市场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进而使市场的竞争规范受到一定损害。就此而言,工商机关的执法活动,只有严格遵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行政准则,才应当是工商机关执法活动的基本理念。除此之外,不应、也不该有其它的“私心杂念”。
还有以执法与消费者权益关系讲,如果上述北京工商行政机关的执法难“理由”能够成为不作为的借口,那一个显而易见的结果就会是:执法活动就会成为执法机关认为可以执行的就执行,而执法机关觉得有“难处”的就可以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而如此的执法“随意性”,不仅会使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挑战,并且消费者合法权利也会因为没有本应有的执法保护而不再成为真正的权利。因为,没有救济的权利从来就不会是真正的权利!
所以,正如有一句法律谚语所说,一次执法错误的危害要远大于十次违法行为,因为违法污染的只是“流”,而错误的执法污染的则是“源”。就此也许可以说,这也可能就是工商局败诉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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