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美商务部产业安全局正式在《联邦纪事》中发表公告,发布了对华出口管制新规定的最终法规。新规定自当日起生效,对于现有未完成的交易给予30天的宽限期。该规定对2006年7月6日公布的建议法规进行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将新增受军事用途许可证限制的的商品种类从原有的47个ECCN目录减为31个,共涉及飞行器、机载通信和惯性导航系统、高性能计算机、部分电信设备等20大类商品。
2、将最终用户证明改为最终用户声明(EndUserStatement),并将我商务部出具证明的门槛从5000美元提高到5万美元。但照相机(ECCN目录6A003)仍维持5000美元的标准不变。出口管制条例(EAR)748.10(b)(3)项下的计算机也不适用于5万美元的标准,仍维持目前规定。
3、新规定细化了授权合格最终用户(VEU)制度。出口商、再出口商和最终用户均可提出申请,美政府也可根据掌握的情况自行认定并提前向该企业通报,企业有权拒绝接受该资格。美政府将成立由商务部牵头,包括国务院、国防部、能源部和其它适当部门共同组成的最终用户审议委员会(ERC)。决定授予VEU资格须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取消已授予的VEU资格则须委员会多数成员同意。如成员间有争议,可提交给出口政策咨询委员会(ACEP)审议。委员会的审查时限为各成员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0天,如需提供额外材料则不计算在30天之内。新规定还明确如申请VEU资格失败,不影响其未来的许可证申请。
4、在解释“军事用途”时,美方放弃了建议法规中对中国军事能力有“实质贡献”(materialcontribution)的表达方式,而继续沿用原有的“直接和重要贡献”(directandsignificantcontribution)的说法。同时,修订了构成中国军事能力的主要武器装备清单,并对军事用途的含义做了调整。
尽管新法规为最终法规,但美商务部表示仍欢迎各方随时对其提出评论。
(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