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是基于风险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该《管理办法》厘定了净资本计算规则,明晰了净资本的功能,充分考虑了证券公司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体现了公司层面整体风险管理的理念,细化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风险计提方法,引入“风险准备”等一些新概念,设置了预警标准等。
首先,净资本对自营业务的风险覆盖不够充分。净资本的含义是考虑时间因素和风险因素后净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即在净资产的基础上,扣除各种风险造成的可能损失后的剩余金额。这使得净资本成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首先,要计算出各种资产风险引发的可能损失,用净资产扣减所有损失后得到净资本;其次,净资本应当大于上述所有损失,换句话说,股东投入资本应当覆盖所有风险,从而减少证券公司破产的可能性。
然而《管理办法》仅对超规定比例的自营业务计提100%的风险准备,未考虑持仓证券的现存风险。这使得净资本不能有效覆盖证券公司最重大的一项风险———自营业务风险。较为合理的规定是,自营业务的风险准备等于净资本计算规则中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数。
其次,未考虑自营证券组合多样化的风险抵消作用。按照马克维茨的证券组合理论,持有多样化资产的组合风险较小,比如同样持有股票的证券公司,仅持有1只杭萧钢构股票的证券公司和持有10只上证180股票的公司,风险显然不同。具体到净资本规则,对于持有多种证券的公司应当计提较少的风险准备, 然而《管理办法》没有体现组合多样化后的风险调整问题。解决的办法是,可以采用新巴塞尔协定的内部模型法或英国的简单投资组合法。
第三,营运风险准备计提有些重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的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营业部层面可能产生的风险主要为结算风险和营运风险(营业部的日常费用支出和操作失误可能的赔偿)。结算风险按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做了规定。营业部营运风险准备的含义为应当持有保证营业部正常运营的资本,防止因无法支付必须的营业费用影响营业部的运营,证券公司总营业费用与营业部家数高度相关,所以在二十五条已经计提了营业费用的风险准备后,再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每营业部保证500万元的净资本似乎有些重复。
净资本是证券公司市场准入和申报创新类券商的重要指标,任何少提或多提都会影响对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的判断。如果不能准确计量风险,会出现监管套利的现象,某些证券公司可能通过调整持仓的风险结构,在同样风险折扣比例下持有风险高的证券,为监管失效埋下伏笔。所以,证券公司风险监管规则还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修订。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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