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默 北京报道
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就在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希望在刑法中增设奴役罪。
7月4日上午,山西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的王兵兵黑砖窑“奴工”案在临汾市中院一审开庭,至少十余人被检方公诉。
从5月底黑砖窑“奴工”事件爆发,到6月中旬中央领导批示,案件的查处进展神速。仅一月有余,对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追诉已经进展到开庭审判阶段,这在以往的刑事案件中甚为少见。
而在问责进展的同时,很多人也开始关注相关制度的完善,并期待修改刑法,密织法网,严厉惩处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就在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希望在刑法中增设奴役罪。
黑砖窑案临汾开庭
据新华社等媒体,该案6月底即由洪洞县检方移交临汾市检察院公诉科进行审查公诉。目前被起诉的被告包括“黑窑主”王兵兵、“黑包工头”衡庭汉、“打手”赵延兵、衡明阳、刘东升等人。而6月22日被公安部全国通缉的B级逃犯陈志明至今仍在逃,未来还将有被告人陆续出庭受审。
而在黑砖窑事件背后的涉嫌渎职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包括当地的公安派出所、国土资源所和工商所等部门的6位公职人员,在6月21日因玩忽职守罪被洪洞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目前尚未到开庭阶段。
根据此前的批捕罪名和检方的指控,此次开庭受审的被告人分别涉嫌非法拘禁、强迫职工劳动、故意伤害等三项罪名。
检方指控,河南籍包工头衡庭汉和洪洞县曹生村三条沟砖窑窑主王兵兵自2006年2月开始“合作”,由衡庭汉及其同伙先后从西安、郑州等地拐骗、胁迫32名农民工充当砖窑“奴工”。这些人年龄从14岁至58岁不等,分别来自全国12个省份,其中7人还属智障残疾人。
衡庭汉指使其子衡明阳等人担任看守,看管、强迫这些"奴工"每天工作10余个小时,多名工人在生产过程中被烧伤或受到殴打、虐待。来自甘肃的农民工“刘宝”被殴致死。
这30多名“奴工”被解救后,或自行逃散,或很快被遣散,这种处理导致至开庭前夕仍有部分受害人未能与司法机关取得联系。目前,只有数位受伤的砖窑工提起了数万到几十万的索赔。一些受害人代理律师则担心受害人可能丧失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机会。
此次公诉涉及的罪名,并未涉及虐待儿童或拐骗人口等罪名。不少人担心这会导致对被告人的处罚过轻。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在近日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一份《关于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奴役罪的建议》。
律协建议增设奴役罪
“我们在6月29日将建议书用特快专递送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7月4日又寄出了一份挂号信。”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吴革律师透露,他们同时通过全国律协的渠道向有关方面提出这个建议。
吴革介绍说,从劳动和保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调查组关于山西“黑砖窑”事件调查处理初步情况的汇报来看,在一些用工场所,不仅存在非法用工、强迫职工劳动的现象,还存在着黑恶势力拐骗、限制人身自由,雇佣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建议书认为,从山西“黑砖窑”事件涉嫌犯罪行为的对象、手段、结果、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来看,其行为已经不是刑法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所能涵盖的。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奴役罪,以保障人权,遏止现实中正在发生和未来可能继续发生的奴役他人、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
建议书认为,增设奴役罪具有“宪法根据”和现实必要性。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规定,都表达了对禁止剥夺他人自由、违背他人意愿与视他人为工具的奴役行为的立场和态度,为奴役罪的立法提供了法律渊源。
而目前刑法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所规定的是禁止强迫或强制性劳动,其属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8条第3款(甲)项规定的内容。而第8条第1款禁止奴隶制度和奴隶贸易,第2款禁止役使,都在禁止强迫或强制性劳动之外。
以山西黑砖窑奴役事件为例,诱骗农民工并将他们卖给黑砖窑的行为并不属于刑法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在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被诱骗拐卖的对象多是男性成年农民工)、第238条非法拘禁罪(以介绍工作之名诱骗)、第239条绑架罪(没有勒索财物或作为人质)等的调整范围内。
吴革说,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而非奴役罪的一般主体。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迫方式,在客观方面也使“强迫职工劳动罪”适用范围变得狭窄。
同时,关键的是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法定刑较轻,对情节严重的才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雇佣童工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3~7年有期徒刑,这与山西黑砖窑奴役事件中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不相适应。
因此,他们提出了关于增设奴役罪的具体建议:“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采取诱骗,精神控制,经济控制等方式,意在使他人被役使或役使他人的行为。一般情节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