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之独立董事,鉴于公司再次增资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增资上海泰达投资有限
公司之行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现公告如下:
公司于2007年6月22日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2007年7月4日召
开了董事会会议,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提交的资料。
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和过程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上,有表决权的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了《关于再次增资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刘惠文先生、
孟群先生、周立先生和邢吉海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行使表决权)和《关于向上海泰
达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刘惠文先生和邢吉海先生对该议案
回避行使表决权)。董事会通过对此次决策和披露信息的审议,未发现存在违反
诚信原则的情形。
我们认为:
一、公司再次增资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改善产业结构
和收入结构;有利于公司在未来逐步拓展金融业务、做大金融产业的意愿;有利
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此次增资价格是在参考北京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渤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2006年度审计报告》(五洲审字20071-0219号)的基础上,并同时参
考渤海证券经营牌照资格价值、经纪业务营业网点价值以及客户资源价值确定,
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虽然公司拟再次增资渤海证券构成了关联交
易,但公司关联董事刘惠文先生、邢吉海先生、孟群先生、周立先生回避了表决,
因此,是公平的、公允的,也是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的。交易的决策、表决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规的要求。此外,我们将本着依法行使监督
职能的原则,监督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进此项工作,切实保
障广大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增资上海泰达投资有限公司,旨在借助上海的金融中心优势,拓展
多种金融业务。
此次增资价格参考了上海申洲大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上海泰达投
资有限公司2006年度审计报告》,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虽然公司增
资上海泰达投资有限公司构成了关联交易,但公司关联董事刘惠文先生和邢吉海
先生回避了表决,因此,是公平的、公允的,也是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的。交易的
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规的要求。此外,我们将
本着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原则,监督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进
此项工作,切实保障广大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涂光备、沈福章、罗永泰
200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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