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日前公布的三大“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操作文件,可谓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
上市公司国有股,特别是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股份转让方面的一次重大的改革与调整。在股改后如何把握好股份转让之度,是考验有关监管部门放权与收权的重要问题。
国资委放权 按
国资委设定,同时符合下述两个条件的,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不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实施。一是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二是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这个政策可以减轻国资委的工作,满足条件的就可以免除审批程序了,比以前那样转让一点股份也要跑国资委来办事要便捷多了。同时,通过二级市场转让,价格是市场公允的价值,也没有国资流失之嫌疑。”一位资产管理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
有人担心规定中所指“三年累计转让股份扣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不超过5%或者3%即可”,易于被大股东操纵,导致股价波动。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
(华生博客,华生新闻,华生说吧)认为,由于这次文件是和
证监会一起下发的,说明这是两部门共同配合对国有股内部进行一些规范,这是国资委的放权之举。同时,
证监会有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每转让1%的股权,就应该进行信息披露,这本身就是为投资者提供投资信息,所以应该不会出现因国有股转让有更多自由余地以后,而出现增减持之间、操纵股价的事情。
国资委一位参与了管理办法讨论的高层对本报记者透露,三大文件的内容还可能调整或者出台其他文件,具体要看已出台的文件实施的情况,不过肯定不会在短时间内出台新文件。
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王忠明对记者表示,产权可以在国有和非国有之间或者国有企业之间转让,都是有价值的,“但我认为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转让是过渡性的,未来真正的上市公司一定会面对更多的社会公众。”
国资委收权 尽管国资委关于国有股转让的新规生效日期在2007年7月1日,但其并不表明没有回溯的效力。
实际上,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截至今年3月底,从去年限售股可以进行流通以后,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股东并没有把手中持有的股权出售套现,还有很大一部分国有股东的增持了股权。不过,也有不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股份有所减少。
分析人士认为,应该以往前倒推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2007年这些上市公司若需进一步减持,就该视2006年、2005年和2004年三个会计年度的减增情况而定,所以仍需上报国资委批准。
此外,对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审批权,国资委依旧抓得很紧。“实际上,现在上市公司的总审批权还是集中在国务院国资委,与过去没有多大的区别。”
华生说。
在采访中,记者也发现一些地方国有控股公司对此文件的关注也并不多。且从今年市场上发生的并购案来看,大部分并购还是发生在国有体系内部之间,属于国有资产的整体调整。
1996年以来,为解决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低价出售国有股、以二级市场炒作为目的收购国有股等问题,中央逐步加强了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监管,并于2001年将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监督权全部上收中央。
地方只拥有决定是否进行国有股转让是否转让(划转)和如何转让(划转)的权力。但国务院国资委则是负责相关国有股权转让的合规性审核,如转让后股权性质的界定,转让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转让方案是否合法等。国资委人士表示,考虑到股权分置改革后证券市场的敏感性、重要性,经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转让办法》仍然维持了原有的管理体制。同时,《转让办法》也明确了要在适当时机将地方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权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国资委日前公布的三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操作文件,可谓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国有股,特别是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股份转让方面的一次重大的改革与调整。(王婷)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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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