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由于公司三年连续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6 年5 月15 日作出《关于对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上证上字[2006]338 号)。 公司A股股票自2006 年5月18日起暂停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06年7月18日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恢复上市推荐人或担任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委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甲方代办股份转让的副主办券商,当乙方丧失主办券商资格时,甲方委托乙方的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转移至丙方。
    当甲方具备股票恢复上市资格时,乙方将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甲方恢复上市推荐人义务。
    当甲方股票终止上市时,甲方同意乙方凭本协议办理其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包括向登记结算机构取得股东名册、报送确权股份数据,向交易所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简称和代码等。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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