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公开发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允许采用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定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
公开透明。
第四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法律义和,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公告的募集资金
使用用途。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
工作。
第八条募集资金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设立专用帐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二)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证券证管部
门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公司聘请的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条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
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投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
后出纳予以付款。
第十二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
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不得投资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和期货交易等的交易,
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五条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在保证投资项目用款的前提下,可适量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短时之用,但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授权并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应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超过募集资金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
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第三章募集资金投向的管理
第十七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办
理必需的审批手续并在指定报刊披露后,方可实施变更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技改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
向财务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九条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
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原定投资项目,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尽快确定新的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
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
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二)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的风险及
对策等情况的说明;
(三)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当比照《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四)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予以披露;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时
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监察结果。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会应就变更募集资金项目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并按规定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就变更募集资金项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