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7年7月9日召开的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辽宁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07年6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07年6月22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辽宁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于2007年7月9日在鞍山市经济开发区联谊路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25,928,64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0.5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为截止2007年7月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马成家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全票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小英
律师刘小英
邓文胜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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