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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侵入工程建设 “两高”《意见》雪中送炭

  商业贿赂侵入工程建设每个环节 “两高”《意见》为查办新型贿赂案件雪中送炭

  “以前在办案中遇到腐败分子变着法子受贿的情形,我们常常束手无策。”7月9日,贵州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发远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对于我们办案来说,真是雪中送炭,太及时了!”

  贵州是一个发展中的西部省份,其城市建设和交通设施建设如火如荼,一些犯罪分子也趁机在工程建设中捞取“黑金”。
据了解,2006年,贵州省检察机关共查办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六大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307名,其中工程建设领域就有146名,位居六大领域之首。作为一个曾经成功办理了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腐败窝案、反贪工作综合考评连续三年位列全国检察机关前三甲的检察院,贵州省检察院对办理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有着自己独到的经验。

  招投标环节是腐败高发区

  据杨发远介绍,近5年来,国家对西部大开发投资很多,启用这些资金修建工程建设项目给了腐败分子很多“权力寻租”的机会。

  行贿的钱从何而来?杨发远介绍,基建工程利润本身很高,一般达20%至30%,有的承包商把工程层层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民工,压缩成本,然后将利润中的一部分拿去行贿。有的偷工减料,如当年卢万里在任时修建的部分高速公路,路旁波纹杆的螺栓质量要求很高,但一些承包商为了节约成本,就购买伪劣产品,目前还存在安全隐患。

  贵州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刘永实说,工程建设的所有环节——立项审批、规划选址、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选用、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都存在商业贿赂。“这已经成为工程建设行业的潜规则了。比如工程预算就有不少猫腻,以挖土方为例,原来预算是1000万,承包商以贵州地形复杂为借口,决算时提高到2000万,多出来的1000万利润,就是行贿的主要资金来源。”

  “腐败高发区还要数招投标环节。”刘永实介绍,承包商在招投标时惯用的伎俩是“议标”和“围标”。所谓议标,就是按照规定,工程量50万元以上的要公开招投标,有的建设单位为规避此规定,把工程量分解成若干个标段,每个都少于50万元,不进行公开招投标,而是私下议一议。所谓“围标”,就是建设单位事先将标底泄露给投标方,投标方叫上几家公司参加招投标,确保一家中标。

  检察官分析,招投标之所以成为腐败高发区,其重要原因是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为腐败留下了“活动空间”。比如业主的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的业主对国有工程资金没有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加上有的部门对国有资金监管不力,以致国有资金流失,追究不到责任人,使腐败有了生存的土壤。

  盯紧可能出现商业贿赂的环节,找准突破口

  贵州新闻出版大楼带出的贵州新闻出版局原局长姚康乐滥用职权、受贿案,贵州省农业银行大楼带出的贵州省农业银行原行长高继文腐败案……在贵州,几乎每幢新建大楼背后隐藏的权钱交易都逃脱不了检察机关鹰一样犀利的目光。

  “我们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基本能做到初查一起,立案一起,其原因在于基本掌握了这个行业的腐败易发部位和环节。”刘永实骄傲地告诉记者。

  贵州省检察机关行之有效的做法是,对各个行业的工作规律和操作流程进行调研,盯紧可能出现商业贿赂的环节,每起案件都力求找到最佳突破口。

  陈少虎,贵州省检察院反贪局综合指导处副处长,曾经参办卢万里腐败窝案。“我们主要从行贿资金来源入手,在侦查中发现承建单位开虚假计价单,如挖10个土石方,却报20个,多拿的钱拿去行贿。我们找到领钱的人,顺藤摸瓜,终于查清钱的去向。最后查出卢万里在任时修的每条高速公路几乎都有贿赂现象。”2004年5月11日,卢万里被判处死刑。

  刘永实说,查办贿赂案件难度很大,因为贿赂过程很隐秘,基本都是行受贿双方“一对一”进行,既没有旁证也没有其他书证和物证,而且由于行受贿双方都能从中获利,双方都不会向司法机关自首和举报。“可喜的是,贵州一些地区已经初步探索出新路子并尝到了甜头。”比如毕节地区检察院异地交叉办案,有效排除了地方干扰,办案效果很不错。

  2006年,贵州省检察机关在查办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中硕果累累,今年的重点是查办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城镇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目前城市房价飞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开发商与政府官员勾结,提高房屋成本。这背后存在的权钱交易,就是我们打击的重点。”杨发远告诉记者。

  据了解,贵州省检察院目前已经立案两起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商与官员勾结改变土地用途。

  “两高”《意见》让检察官办案有了新武器

  记者前段时间在贵州省检察院采访时,正逢该院组织学习《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中纪委《规定》中谈到以房、车和干股作为新的贿赂媒介物的问题,我们在办案中经常碰到,但苦于没有司法解释,只能眼睁睁看着腐败分子变着法受贿。”贵州省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处副处长尚勇告诉记者。

  尚勇曾碰到过这样一起案件:一家医疗设备代理公司向某医院负责人行贿,该负责人看上一款新车,公司买下供其使用,但4年来都未过户到其名下。听到公司老板出事后,该负责人立即将车归还。“按照学理解释,这个负责人以借为名占有车,其行为可以定罪,但车没有过户,从法律上不好认定被该负责人占有,实践中很难处理。”

  “房子也是如此。”杨发远补充说,“有的行贿人以借的名义给受贿人居住,但没有过户给他。有的不直接给受贿者本人,而是给他孩子购买,事发后受贿者说自己不知道,孩子也不承认家人知道。这给我们办案带来很大困扰。”

  从事反贪工作多年的尚勇向记者介绍了近年来行贿方式的新变化:逢年过节成为受贿的“黄金时间”,行贿人送礼“有理”,受贿人心照不宣;行贿人和受贿人深谙“最危险的地方是最安全的”道理,贿赂地点从家里转到茶楼、饭桌等公众场合;行贿方式更隐蔽,有的把存折和银行卡放在标书的折叠处,有的把现金放在酒瓶的包装盒里,让人不易察觉;受贿者规避法律的意识更强了,有的以借的名义拿钱后还装模作样叫“第三方”在场证明钱是借的。“这些都说明,贿赂犯罪的隐蔽性越来越强。犯罪分子在暗处,我们在明处,我们必须改变观念,创新侦查方式。”尚勇说。

  对于“两高”出台的《意见》,杨发远和他的同事们表示,这为检察机关查办新型权钱交易行为提供了新武器。“可以想像,"工程上马,干部下马"、"建一幢楼,倒一批人"……像这些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不正常现象,以后会有比较大的改观。”刘永实说。

  新华网北京7月8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司法机关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意见》规定了10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点击详细

  重要链接:

  "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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