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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了收取“买路钱”的权力

  无论是无休无止的高速路还贷收费,还是各地收取的名目不一的路桥费,其实都可以归纳为人们早已熟知的“买路钱”———“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财”。只是过去人民群众民不聊生,才不得已上山劫财,以裹空腹,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却是打着为民的旗号,连山都不用上了,想在哪里收就在哪里收,想收到何时就收到何时,中央的禁令成了一张废纸,老百姓的意见全当没听见。

  贷款修路,本是为了拓宽道路建设的渠道,现在可好,一是名为收费还贷,实际上收费的很大部分被用于地方财政和收费人员的开支,何时还完贷款,没有人知道;二是还完贷款继续收费,甚至还把收费权转让出去。而那些原本就是用财政的钱或纳税人的钱修建的老路新桥,现在也时兴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而且几乎全国各地都在收,只是叫法不一样罢了。人们买车交了车船税、养路费、过路费,还要再交通行费,试问有关部门通行费与过路费有什么区别?

  更让人不明白的是,早在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然而,包括兰州市在内的很多省市都在明目张胆地大收特收,且似乎没有什么阻力。在国务院的专项治理行动和市民的反对声中,兰州市的“道建费”被搁浅,但是有些省市却照收不误。有关人士指出:“道建费”不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内,也就是说“道建费”一出娘胎就是没有“准生证”的乱收费。

  是谁给了地方政府收取“买路钱”的权力?法律上没有授权,中央政府也没有政策许可,国务院还多次开展专项治理,但是一些民路又确实变成了敛财路,为什么令行不止?除了地方政府的抵抗外,恐怕上层一些部门也有睁一只眼闭睁一只眼的嫌疑吧。为什么地方政府热衷于收取“买路钱”呢?除了对人民正当行路权的漠视外,就是敛财的狂热冲动。而这狂热的敛财冲动背后往往掩盖着公权乱为和腐败。希望中央再认真治理一下啊。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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