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金额649万余元 最高法核准判决 昨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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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筱萸伏法
据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记者田雨李薇薇)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筱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揭秘
649万贿金背后的权力黑幕
郑筱萸,作为首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肩上本应挑着13亿中国人的用药安全。然而,这名共和国的原最高药监官眼中,不是重于泰山的责任,而是多了“寻租”本钱。随着案情调查的深入,郑筱萸涉嫌受贿数百万元、药监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权力黑幕”被层层撕开。
权力家庭:“前门办事后门收钱”
在郑筱萸高达649万余元的受贿簿上,最多的一笔来自浙江某集团公司:1997年至2006年,郑筱萸通过其妻刘耐雪、其子郑海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以顾问费、股份收益等名义给予的财物共计292万余元。
早在1997年6月,该集团就开始“聘请”刘耐雪为顾问,月薪2000元。期间,适逢集团的中层干部投资成立针头车间,刘耐雪只凭一张“借款5.2万元”的借条,以儿子郑海榕的名义入了股,每月分红2800元。
和母亲一样,其子郑海榕也很会利用父亲的权力“赚大钱”:2002年,他大方地收下了李某某赠送的一辆奥迪车,后将该车卖得18.5万元“揣入腰包”;2005年底,他要买上海该集团公司的房,李某某一下免去首付款199.25万元……
药商投之以桃,郑筱萸报之以李。1999年到2003年,该集团下属公司申报的24种药品的注册,靠着郑筱萸这棵“大树”,一路绿灯。
家人站台前,郑筱萸居幕后,联手上演了一幕幕“前门办事,后门收钱”的好戏。随着私欲的膨胀,特别是独揽了药品注册大权后,郑筱萸更加无所顾忌,赤膊上阵,从幕后跳到台前亲自受贿。
2001年至2005年逢年过节,海南某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都会到北京给郑筱萸“上供”,少则5000元,多则上万元。郑筱萸前后笑纳了11万余元。该公司申报药品注册时,郑筱萸亲自给注册司和审评中心打电话催办。
企业送钱,真的都是朋友之谊?这一点,药商们很清楚。某药商就承认:“之所以聘请刘耐雪为顾问,给郑海榕款物,主要因为他们是郑筱萸的亲属。公司希望在业务上得到郑的关照和帮助。”
这一点,郑筱萸也十分清楚:“送钱的人都是药企的老板,都是发生在1998年我任国家药监局局长以后……都是冲着我的权力来的。”
药监局系列腐败案查处期间,郑筱萸先后4次转移其在办公室收受的美元、欧元、港币、人民币总计达340余万元;转移的珠宝和贵重首饰、书画等经鉴定达100余万元。
渎职“掌门”:放行1069种违规药品
1998年3月,伴随机构改革,卫生部药政司等合并组成副部级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医药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出任首任局长。国家设立这一新机构的初衷,是按国外成功经验将药品收归一个行政部门统一监管,更好地保证13亿民众的用药安全。不幸的是,新机构首任“掌门”郑筱萸却忽视了肩上的千钧重担。在2001年到2003年一项被他称为“浩大工程”的专项工作中暴露无遗。这一名为“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涉及许多种药品,直接影响全体中国人用药安全。
当时,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国家以及地方多种批准文号,监管难度也较大。修订后将于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取消地方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就必须淘汰。这本来是一次加强监管的好机会。然而,“掌门”郑筱萸一错再错,反而给造假者又提供了一次机会,给用药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2001年4月10日,郑筱萸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自己大笔一挥,签发187号文件,由“专项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复核”,启动了换发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9个月后,由于换发文号工作量太大,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郑筱萸又大笔一挥,签发了582号文件,将上述规定改为“企业申报时可以提供的有关材料可为复印件,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案,专项小组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让省药监局“自己审自己”,无疑大降监管力度。
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专项小组还是发现了一些不符合条件、不应换发的药品。这些药品应该以假药论处或撤销批准文号。然而,郑筱萸没有经过局里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同意注册司的请示,让1069种违规审批药品获得了“通行证”。
专项工作进行了两年。据专项小组工作人员回忆,郑筱萸从未听取过专项小组的汇报,也未对专项小组进行过检查和指导。同一时期,正是郑“掌门”受贿敛财的高峰期。
上行下效:假药多米诺曝光审批黑洞
专项工作进行中,药品造假的举报不断,其中包括吉林某公司生产的注射药品。该药品被举报原始材料造假,一直未获得换发。2004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派人到当地调查,没有找到原始档案。调查组由此建议:缓发批准文号。然而,郑筱萸亲自指示:注册司先给换发批准文号,再继续调查。此后一个月,工作人员终于查清,该企业的确是通过造假方式取得的原始批件。虽然郑筱萸批示要处理此事,但直到一年后,郑筱萸从“掌门”位置退休,这个造假获得的批准文号仍未被撤销。
郑筱萸受贿渎职“示范”在前,药监系统内的一些人也把更多精力放在了为企业跑关系、帮企业办事情上,权力异化,出现了一批“蛀虫”。一些药监官员以各种名义投资、入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中获利;有的在药品注册中与中介、企业勾结,买卖资料,造假,倒卖批文等。
失效的监管,让群众用药风险陡增。2006年“齐二药”假药案和“欣弗事件”相继爆发,前者系原料造假,后者因药厂擅改生产工艺而发。未及半年,又爆出“佰易”事件,广东佰易公司违规生产静注人免疫球蛋白,部分产品导致患者出现丙肝抗体阳性……
新华社记者 田雨 李薇薇
解析
郑筱萸案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消息公布后,有人提出,郑筱萸受贿的金额比此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些腐败官员少,为什么还会被判处死刑。针对这一疑问,记者近日专访我国刑法学界的权威专家。
解析1
以受贿罪判死刑
符合我国刑法规定
郑筱萸此次是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郑筱萸受贿数额达6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亦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而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解析2情节特别严重
职责特殊危害巨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说,对受贿犯罪是否判处死刑,金额只是一个方面,不能单纯看金额。郑筱萸的案件应该说是“情节特别严重”。
赵秉志认为,受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基础上,因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与影响的程度极其严重。这也是受贿罪的危害明显不同于贪污罪的一个关键点。郑筱萸身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这样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岗位,出于贪欲多次收受了巨额贿赂,不仅严重侵害公务员的职务廉洁性,而且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为有关涉药企业谋取利益,导致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失控,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并严重损害了国家药监机关的公信力,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社会危害广泛而深远,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解析3
退赃坦白情节
不足以从轻量刑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了郑筱萸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受贿钱款已退缴情节,但认为这些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严惩。高铭暄教授认为,量刑要遵从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中郑筱萸受贿数额巨大,他到案后,只是坦白了很小一部分事实,虽然也退还和追缴了所有赃款,但是,退赃、坦白都不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所以从整个案件来看,他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赵秉志也认为,综合全案看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太严重了,郑筱萸犯罪后在被追诉过程中的这些酌定从宽因素无法降低本案的极其严重的危害程度。
解析4
立即执行死刑
与限减死刑不矛盾
赵秉志说,本案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立即执行与我国当前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改革并不矛盾。他认为,限制、减少死刑并逐步废止死刑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但我国有关的死刑立法、司法改革措施需要逐步展开,需要结合社会的发展状况并考虑国情民意。在我国刑法目前对严重腐败犯罪配置有死刑的情况下,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大腐败犯罪之罪犯依法判处死刑包括立即执行,这并不是对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否定,而恰恰是严格了死刑的适用标准。
新华社记者 田雨 崔清新 李薇薇
回应
郑筱萸案让药监系统蒙羞
晨报讯(记者韩娜)在昨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外国记者提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判处死刑会对食品药品安全产生怎样影响”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颜江瑛表示,将加强制度和法制建设,用制度来管人,将于近日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会最大程度地实现药品审评审批的公开透明,每种药品审批的官员名字都会在网上公开明示。
颜江瑛指出,“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和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一审被判处死刑和死缓。这些少数腐败分子出现的这种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对整个系统来说,确实让我们蒙羞。”她表示,将加强制度建设,比如即将出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会最大程度地实现药品审评审批的公开透明和切实加强对药品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行“阳光审批”,即在药品审评审批中实行审评主审集体负责制、审评人员公示制、审评审批责任追究制,并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简称“三制一化”。
她还表示,要加强廉政建设,制定“八条禁令”和“五项制度”。对在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监督等工作中,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制定廉政工作“五项制度”,从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礼金礼品登记管理、述职述廉、廉政谈话、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等5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观 点
郑筱萸案
为腐败分子敲响警钟
“郑筱萸被判死刑!”
一审消息一经公布,便成为各大新闻媒体、网站的热点话题。公众纷纷留言表示支持:对于药监系统出现的问题,郑筱萸难辞其咎。这个结果,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最好证明。
“郑案的审理,寓国家反贪决心、坚持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遵循法治规则于一体。”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认为,这显示了国家以法治手段惩治与防范贪贿犯罪的决心和理念。“即使对位高权重的高级干部,一样严惩不贷。”
郑筱萸案的发生,再一次敲响了警钟。前车之鉴,警醒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一定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严律己。
郑筱萸案,也令药监系统深刻反思。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郑案背后,暴露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比如,药监工作“为谁监管、怎样监管”,不能跑偏,要把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放在第一位;比如,权力监督不到位,主要是行政审批权力配置不科学、制约不合理、运行不公开、监督不到位;再比如,重大决策不民主、不科学,队伍作风建设不得力等。要直面问题,加快改进。
2006年以来,为消除郑筱萸等人严重违法违纪造成的不良影响,药监部门开始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切身利益。2006年9月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已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开始全面清理。截至目前,该局先后组织72个工作组,现场核查药品品种,撤销不符合规定的注册申请和药品。
针对郑筱萸等案暴露的行政审批漏洞,为期5个月的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目前正在开展,以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源头防腐。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郑筱萸案又一次向全党全社会警示: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
新华社记者 田雨 李薇薇
背 景
中国药监系统
反腐进行时
2002年,原浙江省药监局局长周航因受贿折合约400万元被判死缓,成为中国首个落马的省级药监局长;
2005年7月,郑筱萸退休仅半月余,曾担任其秘书的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及妻子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
2005年11月,中国药学会咨询服务部主任刘玉辉被捕;
2006年1月,同样曾担任郑筱萸秘书的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和该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王国荣被立案调查;
2006年11月,中国药学会副秘书长刘永久被捕;
2006年12月,因涉嫌受贿,郑筱萸及其妻儿被正式立案调查……
2007年1月26日开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整顿机关作风,整改监管工作,重塑队伍形象的集中教育活动”,重塑药监队伍形象。
新华社记者 田雨 李薇薇
郑筱萸背后的腐败链
法庭宣判后,郑筱萸被戴上手铐,表情复杂。央视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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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单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