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投资者胡先生认为,由于证券交易系统提示的“权证到期日”让他误以为是“最后交易日”,致使他投资于权证的3.3万余元血本无归。昨天,黄浦法院驳回了胡先生要求国信证券上海北京东路营业部和万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3.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7万股权证成废纸2006年2月9日,胡先生在国信证券上海北京东路营业部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交易协议书,使用对方提供的交易软件买卖证券,该系统的“操盘提示”由万得公司提供。
同年12月15日星期五,他买入白云机场认沽权证共计7万股,成交总金额为33486.84元,该权证当天“操盘提示”为“权证到期日:2006年12月22日”。然而,12月18日星期一,他却发现该权证已于12月15日下午3点起停止交易,“操盘提示”中的“权证到期日”并不是他所理解的“最后交易日”。由于12月22日前胡先生未行权,这7万股权证在过期后自动化为
乌有,3.3万余元的投资血本无归。
股民:自己被误导
“如果我要是知道‘权证到期日’和‘最后交易日’不是同一时限,我绝对不会在2006年12月15日白云机场权证的‘最后交易日’进行任何买卖操作,我不是疯子1情绪激动的胡先生到证券公司营业部理论,又到上海证监局反映,提出“操盘提示”仅提示该权证到期日,而未告知最后交易日,严重误导自己对“交易时限”的判断,最后导致资金全部亏光。今年1月,他向黄浦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国信证券北京东路营业部和万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8万余元。
券商:已充分提示风险
证券营业部认为,胡先生对权证交易完全不了解,才导致自己损失的产生,应自行承担责任。胡先生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电话委托的方式,签署过《权证风险揭示书》,应该了解权证交易的风险。白云机场权证发行人于2006年12月13日、14日发布公告提示终止上市风险,《上海证券报》上也刊登了提示性公告,明确最后交易日为2006年12月15日,胡先生也应该了解。
万得公司也认为,到期日和最后交易日,是权证投资者应了解的最基本常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故万得公司提供的信息完全、及时、准确,没有任何延误、遗漏或产生歧义的情况。
股民表示要上诉
法院认为,参与股票、权证交易的投资者,首先要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胡先生作为权证投资者,应对所涉权证公开性信息及时加以关注,并行使投资权利,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遂判决驳回胡先生的诉讼请求。昨天,胡先生在宣判后表示要提起上诉。
权证风险
相对于股票而言,由于权证的波幅大和T+0交易制度吸引了部分投资者的目光,但是目前市场上大部分权证实际价值已经为零,投资者介入的风险很大。在买卖权证前,券商会要求投资者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只有了解了其中的风险,根据自己承受风险的能力决定是否操作,才是比较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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