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头大哥”这个名词源于金庸武侠小说《天龙八部》,系主人公萧峰在江湖上广为人知而不见其身、隐匿极深的父亲的代名词,而这个名词居然被自谓1972年生人、并自称真名为“王晓”的人借用,开始了中国证券市场“炒股第一博客”———“带头大哥777”的博客,大肆进行股市预测和股评,该博客的点击量高达3264万,并成立了QQ群“带头大哥777实战群”,敛财金额巨大。
其实,同《天龙八部》中神秘的“带头大哥”一样,现实生活中的“带头大哥”也同样是够神秘的:“王晓”可能并非“带头大哥777”博客博主的真名,而长春户籍档案中并无1972年生人的“王晓”;自称以“王晓”为董事长的长春聚隆投资咨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查询,也并不存在;“带头大哥777”及“王晓”进行股评与股市预测,并不具备法定的资质;“王晓”自称为万国证券的履历,经分析并无可能;所谓的慈善助学捐款,也疑问多多。
因此,7月初,这位自称“带头大哥777”博客博主的“王晓”已经被吉林省警方所控制,对此,吉林省证监局人士也并不隐讳,据媒体称,这位“王晓”系因非法经营而被警方所控制的。从而,形成了中国证券博客第一案。
根据《证券法》与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而这位“王晓”所经营的进行股评与股市预测行为,既未得到任何批准,也未进行任何备案。如果是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由行政监管机关加以行政处罚即可,而这位“王晓”涉嫌的违法行为,影响面已经很大,涉及人员较多,牵涉金额较大,这样的话,就有可能上升到刑事制裁,如果是非法经营罪的话,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非法经营的同时,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应该说,这位“王晓”敛财700万元已经不是一个小数字了。而根据我国《刑法》第192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从媒体介绍的情况看,估计这位“王晓”问题还不止于此,还可能不限于非法经营罪或集资诈骗罪一、二宗,还可能存在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如果存在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81条,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在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背后,还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或操纵市场行为的,则将构成内幕交易罪或操纵市场罪,并将数罪并罚。根据我国《刑法》第180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根据我国《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带头大哥777”博客或“王晓”问题的出现,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现象。究其产生的原因,与2006年以来中国证券市场进入大牛市后,一些不法之徒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各种渠道肆意散布虚假信息并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股价有关。而且,这种虚假信息的产生与传播过程,具有不同于熊市条件下的特征。
这种特征,归纳起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虚假信息的产生渠道比较多元化。既有上市公司或其高管人员散布或不及时更正形成的,又有庄家、非法经营者故意制造的虚假信息,也有少数媒体不实报道、过度质疑引起市场误解形成的。其二,虚假信息往往同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相联系,背后隐约反映出庄家、做庄群体、老鼠仓制造者的影子。其三,虚假信息的传播形式从大众媒介(即新闻媒体)变成小众媒介。小众媒介是相对于大众媒介而言的,它不向全社会传播而是向特定人群传播,过去散布虚假信息还往往通过纸质媒介、传真、信函、股评家演讲等方式传播,而现在散布虚假信息则往往通过电子载体传播,更多的是依靠QQ群、网站论坛、贴吧、博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虽然是针对特定人群传播,但在网络时代,其传播的影响力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其四,虚假信息产生的主体发生变化,通过不实股评人士散布虚假信息的情况有所减少,但大量无资质人员或某些公司、机构从私利出发,以隐蔽的方式散布虚假信息的情况却在增加。
对于包括“带头大哥777”博客或“王晓”问题在内的这些现象,首先,应当由证券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做庄行为、散布虚假信息行为与非法经营行为等,并选择典型案例加以惩处、制裁、示众,以儆效尤。其次,加强投资者教育,要求其不要轻信没有资质人员的股评行为与违规股评博客内容。最后,在“带头大哥777”博客或“王晓”问题上的受害者,应当尽快向警方提供证据、进行损失登记,必要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偿损失。
(作者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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