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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三包法规出现漏洞

  手机贩子愈演愈烈的原因,主要是手机上市后不久就会有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的降价,手机贩子用较低价格回收手机后,再想办法原价进行退货,从中能够赚取可观的收入,这些手机贩子的月收入都在万元以上,而销售商因此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手机“三包”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手机市场多年存在的问题,一度缓解了消费纠纷的发生。但随着手机市场的发展变化,手机“三包”规定已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现象日益凸显。

  手机三包出现漏洞

  北京市工商局相关人士指出,手机“三包”规定相关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冲突,因此,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保障。按照《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购买或使用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而手机“三包”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则规定,保修期内手机主机因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只享有更换的权利,如要求退货还需要按照每日0.5%支付折旧费用。显然,手机“三包”规定减轻了经营者的义务,限制了消费者选择退货的权利。

  “三包”规定对厂家义务规定也不够明确。“三包”规定中“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在面对消费者时销售商为第一责任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厂家推诿问题。但调研发现,一些问题的产生根源在厂家,销售商无法解决。比如备用机的提供数量是否充足、性能是否可靠,零配件是否够用,退掉的手机如何处理等。虽然手机“三包”规定中明确规定销售者有向维修者、厂家进行追偿的权利,但因追偿行为无法得到实质性的保障,很多销售商不愿诉之于法律,导致部分销售者在经济利益的面前选择了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三包”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不清晰、不明确,容易产生歧义。如遇法定休假日7天、15天的退换货时间是否也相应顺延;主机修理占用时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是否也应当同时顺延;消费者是否可享有更换同颜色手机的权利;手机更换后,7天、15天的退换期是否也应重新计算等问题。

  手机“三包”规定中,对于消费者退换手机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时间计算、退货折旧率等规定“显失公平”,具体表现为:7天、15天的退换时间过短;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不合理;每日0.5%的折旧率过高,与其他商品折旧率差别悬殊;性能故障采取列举方式有局限性。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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