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事项的保荐意见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人”)作为贵公司(以下称“新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新海股份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址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以下保荐意见:
1、根据《招股说明书》的约定,新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投资于以下三个项目:年产3.6亿只塑料电子打火机技改项目、年产1000副精密模具技改项目和年产4000万支点火枪技改项目。
上述三个项目原计划在慈溪市慈东工业区B41、B43地块内实施。
2、新海股份上市后,慈溪市政府加大了对新海股份的扶持力度,批准新海股份进入杭州湾新区,因此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变更为杭州湾新区,详细地址为“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该地块距离新海股份现有生产基地4公里。
杭州湾新区位于长江三角洲经济圈南翼,地处环杭州湾地区上海、杭州、宁波三大中心城市经济金三角的中心,新区内分别设有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杭州湾大桥南线引桥穿区而过,区位优势和交通优势十分明显。新海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杭州湾新区内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后续发展。
3、本次仅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址,三个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方式和内容均保持不变,不影响新海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4、新海股份《关于杭州湾新区征地和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址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此,本保荐人对新海股份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址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签名):_
傅贤江沈志龙
保荐人(盖章):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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