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山东省各市及县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征收税额幅度将有明确标准,济南、青岛为1.5元至30元,其他设区的市为1.2元至24元;非设区的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据了解,山东省于1989年发布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根据修改后的办法,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以及经批准的福利企业自用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可免缴土地使用税。如果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
另外,对于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所辖的经济欠发达区域,如果执行规定的税额幅度有困难,经批准可按0.6元至12元的税额幅度征收。 (记者 韩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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