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山西黑砖窑事件处理情况。山西洪洞县委副书记因黑砖窑案被免职,县长被建议免职,累计共有95人受处分(7月16日新华社)。
在新闻发布会上,山西省纪委副书记杨森林也分别回答了媒体提出的“应受处分官员级别偏低”和“暂未发现腐败”两大敏感话题。
也许“黑砖窑案”确实不存在类似权钱交易、官员入股等显性事件,但按照民众的直觉判断与以往同类性质案件的综合调查,渎职失职、官商勾结、利益寻租等腐败“常见词汇”会第一时间浮现于大家的脑海中。从“黑砖窑案”调查结果与民意之间的反差,笔者要呼吁:要彻底铲除“黑砖窑案”的“软腐败”土壤,方能防止“黑砖窑事件”卷土重来。
“软腐败”是近年来民间(并非学界)提出的一个概念,即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贪污受贿,吃拿卡要等被法律明确定义的“硬腐败”行为外,还有一种“软腐败”,也即失职渎职,不作为乃至乱作为。“软腐败”制造者,一种是能力水平不高式的无主观故意,另一种是不想不愿式直面民间疾苦的麻木和对责任的冷漠。“黑砖窑”屹立十多年而安然无恙,我以为绝非个别直接办理人员的责任心沦陷,而呈现出一种制度性的冷漠——比如当下的多头管理体系,由于责任边界的混沌,造成一遇到问题各个职能部门就互相推诿;比如某些部门对真实信息的习惯性封杀,当初那些投诉无门的受害者家属,是否也受到当地某些部门对“负面信息扩大化”利益考量下的刻意隐瞒呢?而那些受到处分的官员中,有些人也许并未从黑砖窑主手中收取直接的好处,但也是间接受益人——只见黑砖窑交一些税、补充一些财政收入的“成绩”,无视其惨无人道的非法用工问题,营造并沉浸在虚幻的“盛世功德”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就曾透露:渎职侵权犯罪案危害严重,平均个案损失接近贪污犯罪的17倍。我以为,之所以渎职侵权成为“软腐败”灾区,就在于在某些对“软腐败”官员进行责任认定的过程中,往往将其窄化为一种责任过失,并且过分注重付出了多少经济代价、有多少受害者等物质损失后果,而忽略了其行为对政策导向的负面影响、对政府及国家声誉的破坏、对社会整体价值观的长期伤害,乃至成为社会冲突的诱因,这种非物质损失后果的淡化处理,没有将“软腐败”上升到应有的罪责层面,容易让某些应当受到严惩者大事化小,逃脱应负的责任,也造成民众感受与官方问责之间的严重脱节。
要论“黑砖窑案”对中国法治造成的危害、对民众权益的肆意侵害,怎么说都不为过。要彻底消除恶劣影响,政府就必须铲除“黑砖窑案”的“软腐败”土壤,建立更广泛、更触及腐败内因的法律纠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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