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合法权益屡屡遭遇侵害,而且由来已久。宏观的历史背景是,我们的劳动力严重富余,而就业岗位又过于缺乏;现实的利益背景是,一些地方出于政绩崇拜,对企业尤其是外企格外“关照”,往往不惜牺牲劳动者的权益。
我们需要的是,《劳动合同法》执行得更加有力。让工会硬起来,或许是化解《劳动合同法》遭遇执行困局的一条路径。
单位迟迟不给签劳动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炒老板鱿鱼可以不再赔违约金;签约两次之后再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这一切都将成为现实。昨天,参与了该法起草工作的劳动法权威黎建飞教授为广州企业界解析《劳动合同法》将对劳资双方产生的深刻影响。
多年来,就业市场中“资强劳弱”的格局久为人诟病,因此,上述报道中所描绘的愿景美丽而醉人。当然,这些描述绝非信口开河,而是来源于货真价实的法律———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不可否认,新劳动法的施行,将势必对扭转“资强劳弱”的格局产生积极影响,但能否根本改变这一格局,许多人尚有存疑。
7月3日,北京一媒体公布的一项调查就表达了公众的这种微妙心态。调查显示,《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动者的权益是否一定能得到保护?回答“肯定能”的仅占被调查人数的5.02%,而回答“不一定,还得看相关部门的落实力度”的则高达74.3%。不要责怪被调查者的悲观,实在是因为无数残酷的事实挫伤了被调查者的信心。因为,落实法律比制定法律更艰难,落实法律之难已成社会难题。
以《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条款为例。诸如:单位迟迟不给签劳动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炒老板鱿鱼可以不再赔违约金;签约两次之后再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条款无一不捍卫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也无一不向劳动者展示了美妙的前景,同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一些倾斜性的规定。为什么要倾斜?正如全总书记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张鸣起表示:“现实生活中由于资本的稀缺和劳动力的过剩,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或者是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在保护上对其给予倾斜,恰好是为了更好地使双方相对的地位更加平等。”这种倾斜恰可佐证劳动者现实地位的不平衡以及维权的艰难。
劳动者合法权益屡屡遭遇侵害,而且由来已久。《劳动合同法》没通过之前,我们施行的是《劳动法》。按照《劳动法》第4章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试问,有多少劳动者享受到了带薪休假?我们遭遇的尴尬境遇是,连法定的休息日都无法保障,连严格的劳动时间也常被无故延续,遑论带薪休假。当劳动者连饭碗也岌岌可危时,还敢拿法律武器和老板叫板吗?当劳动者为求一职位而狼奔豕突时,还有精力对岗位挑肥拣瘦吗?观诸周遭,我们看到许多劳动者的忍辱负重,不是他们不懂法,也不是他们没有遭遇不公平待遇,而是他们即便遭受了也不敢向老板说“不!”
《劳动法》为何屡屡陷入执行困局?某些资方为何视《劳动法》为无物?劳方遭遇非法对待时为何悲苦而无奈?原因很浅显。宏观的历史背景是,我们的劳动力严重富余,而就业岗位又过于缺乏;现实的利益背景是,一些地方出于政绩崇拜,对企业尤其是外企格外“关照”,甚至谄媚有加,往往不惜牺牲劳动者的权益。而劳动者面临的现实困境是,维权无门,或者说维权渠道不畅,维权机构失明。比如劳动监察部门渎于职守,工会过于弱势,或无能为力,或自甘寂寞。以此审视上述原因,咎不在《劳动法》,而是出在执行劳动法的人和一些媚富的地方政府身上。
其实,我们缺少的不是制度,也不是法律,缺少的是让制度变现,让法律落实。再美好的法律条文如果不被严格执行,充其量就会如“纸上富贵”一样,虽诱人但无法真正拥有。如今,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劳动合同法》更加人性化,更加详备化,但我们需要的是,《劳动合同法》执行得更加有力化。值得欣慰的是,《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工会的地位和权力,比如,企业裁员必须要听取工会的意见。让工会硬起来,或许是化解《劳动合同法》遭遇执行困局的一条路径。但显然,要想彻底扭转“资强劳弱”的格局,仅靠工会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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