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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确立合理的“用工平衡线”

  最近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被认为是中国重新确立“劳资平衡线”的重要举措。此前,中国一直是世界眼中最典型的“强资本、弱劳工”的国家。据报道,1992年,劳资纠纷案约有8万余起,到2004年,中国的劳资纠纷已经在26万余起以上。

欠薪民工的悲苦、一些地方政府和资本的过度勾结、企业主用工的非法化、过低的工资福利、企业主随意更改合同以及缺乏工会的力量和声音,引发了政府和舆论的广泛关注。

  劳动合同法的出现也是一种共享价值和均衡思想的胜利,同时可贵的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矫枉过正”,它的灵活性和平衡性也打消了守法的资本的顾虑,它并没有变成民粹主义和“草根至上”的经济政策。无疑,合同法目的是促进建立一种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一个鲜明的特征是它承认和强化那些隐藏在劳资关系内部的“隐形契约”。中国劳资纠纷一个核心的问题是合同空缺化和短期化问题。很多雇佣者没有同用工单位签订任何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认为,如果形成了一般性的雇佣事实(要素齐备),那么,就视为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用工满一年不签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即使没有存在书面纸据,也不必经单位同意。其实,劳动合同法的含义是,只要存在无可挑剔的雇佣事实,那么,因雇佣产生的权利、义务将自动“产生和实现”。这无疑保护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和“正当利益获取权”。如果用工单位不予承认,那么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用工单位来承担,这无疑限制了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随意伤害能力”。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保护劳资关系中的长期信任价值。例如,在劳动者合同续签上,如果该劳动者是一位老员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离退休的时间不足十年),那么他应该自动续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那么从计算日起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肯定劳动者的“忠诚”(长期被雇用)的价值。因为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随着年纪增长是退化和下降的,如果让一些市侩嘴脸的企业通过估量劳动者的产出能力,然后对其在劳动能力退化之时随意解雇或降低报酬,那将是一种赤裸裸的“践踏”,破坏了一种潜在的隐形契约和承诺:“长期雇佣产生的忠诚价值原本应该得到奖赏和鼓励的”。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强调了对最低工资制的坚持。最低工资制一直是争议不断的话题。反对最低工资占据了经济思想界的绝大部分地盘,代表言论就是“斯蒂格勒教条”,大意是最低工资低于市场均衡工资,最低工资毫无意义;如果高于均衡工资,那么实际上减少了就业机会(降低了潜在雇员受雇佣机会),增加了失业率,损害了经济增长。因此,最低工资不具备经济理性,仅仅属于公共选择、政客取悦选民的社会权利政策范畴。

  实际上,“斯蒂格勒教条”这一言论并不完全正确。我们这个综合了不对称信息和效率工资理论的故事逻辑是这样的:假如社会的劳动力分为三种,一种是技术熟练的劳动力(skilled),一种是半熟练劳动力(low skilled&semi-skilled),最后一种是非熟练劳动力(unskilled)。适度的最低工资制的出现对熟练劳动力没有影响,但产生一种“替代效应”,使得半熟练劳动力的就业上升,而非熟练劳动力的就业下降。如果一个社会的半熟练劳动力的比重很大,那么,最低工资对总体失业率非但没有“过激”的影响,而且驱逐了过多的非熟练劳动力,导致经济效率上升。但如果非熟练劳动力比重很大,那么,最低工资将会产生更多的失业,但同时也会有潜在的“利好”因子:劳动力将加速升级——从非熟练到半熟练。仔细拆解中国最近几年的“民工荒”现象(企业雇佣需求飞速扩张,但有技术的工人还是缺乏。这证明,过去的飞速雇佣增长主要是来自半熟练和熟练劳动力),就会发现,中国或许正处于一个半熟练劳动力的份额不断扩大的时期,从这个意义上说,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是一种有效率的行为。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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