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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监督被严重弱化 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中国会计监督弱化现象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面临“内部人控制”问题,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会计信息失真,侵害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内部会计控制失效,会计秩序混乱。

  会计监督弱化的制度诱因主要有以下六点。


  一、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是监督弱化的根本原因

  在国企及国家拨款事业单位中,资产的所有者将国有资产委托给资产的经营者进行管理。监督的主体是国家,监督客体是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作为监督者,代表特定主体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因而会计监督的出发点应该是保证国家的利益,会计人员应服务于国家利益。但是,我国目前的会计管理体制却将会计人员定位在为企业服务。“会计人员隶属于企事业单位,用人单位自己管理为主”。这样会计人员就被赋予了“双重身份”——既代表国家利益监督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活动,又受雇于企事业单位为其服务。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会计人员与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是雇佣关系,也可以说是鱼水关系。因此让会计人员站在代表国家利益的立场监督企事业单位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单位的局部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不相协调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往往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敢以国家的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去对抗雇佣者,因而也就很难旗帜鲜明地去维护国家整体利益。指望会计人员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企事业单位,更是如同指望一个人用自己的手脚去攻击自己的大脑一样,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对会计造假行为惩治不力

  新的《会计法》虽已颁布,但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却迟迟没有跟上,致使新《会计法》的执法效果不甚理想。在新财务制度运行之后,许多企业仍沿用传统做法,会计管理混乱。再者,在会计监督过程中有些概念很模糊,如,会计监督、审计监督概念模糊,执法机构的监督职责、权限有待明确。很多企业将审计监督等同于会计监督,而事实上审计监督是对会计监督的再监督,它侧重于事后监督,两者有本质的区别,两者对同一经济事项的监督有着截然不同的效果。

  三、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得力

  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残缺不全或有关内容不够合理;更多的是有章不循,将订立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印在纸上,挂在墙上”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遇到具体问题多强调灵活性,使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

  四、会计人员整体职业修养水平不高

  突出表现在一些根本不具备从业资格,靠人情关系混进会计队伍的人员,仍然呆在会计岗位上,这些人只凭长官意志办事,法律、准则、制度懂得不多,但却没有不敢造的报表,没有不敢花的钱;还有部分会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无视财经纪律,为了个人利益,顺从领导意图办事,甚至为讨好领导,在弄虚作假上帮着出点子,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报表被歪曲,从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五、外部监督乏力

  我国已形成了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企业外部监督体系,然而监督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一是各种监督的功能交叉、标准不一,再加上分散管理、缺乏横向信息沟通,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二是各种监督没有按照设定的目标进行,有的甚至以平衡预算和创收为目的,只管罚款、收费,无视国家利益,监督弱化问题严重。三是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人为因素过重,主观随意性过大,更有少数执法人员私心过重,一旦得利,便放弃原则,“大问题也可变成小问题”,“有问题也可变成没问题”。还有—些人随意“找茬”,对企业进行刁难,甚至加罪于你,这些现象实际显示出国家监督职能的弱化。四是执业环境不规范,业务竞争不正当,对注册会计师监管不力,使得“经济警察”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

  六、对企业领导干部的业绩考核机制不完善

  对企业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以目标利润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缺乏对其他相关指标的综合考察,导致“数字出官,官出数字”层出不穷的怪圈。有些企业领导为在任期内出“成绩”,便指使财会人员弄虚作假。还有些业务主管部门,为了加快本系统的经济发展,在没有进行科学论证的情况下,下达一些脱离实际的经济增长考核指标,而部分企业领导者为讨好主管部门,借此显示自己的能力,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等手段来“实现”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

  加强我国会计监督的政策建议

  一、会计委派制是促使会计重新定位的有效举措

  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实施会计委派制成效不大,主要原因还是我国许多企业经营不规范,来自企业本身的阻力很大。在实施会计委派制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如单位可能收买委派人员,收买不通,可能架空委派会计或搞第二套账,等等。这些正是从反面说明了实施会计委派制对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形成了一种威胁。从实践成果看,会计委派制取得的成效是主要的,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是次要的,问题的根源在于人们没有完全理解会计委派制,会计委派制本身也还不完善。

  二、加强会计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在执行《会计法》的基础上,制订资本保护法,对侵吞国有资产、造假作弊者,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强财会法规在司法方面的权威性,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如果违反财会法规,都应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以维护各经济主体的利益。加大执法力度,凡属企业领导授意、指使、强迫财会人员编制、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凡属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者串通舞弊的,除追究责任外,要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

  三、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严格的内部制衡制度是保证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的硬件武器;明确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有关的人员职责,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重大的对外投资、资产的处置、资金的调度和其他重要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有明确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坚持财产清查制度,并对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予以明确;保证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审。

  四、培养高素质会计人才,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由于会计人员出具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个过程,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输出结果。因此,高素质的会计人员首先必须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切实遵循国家会计法律体系。其次,要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至少做到不利用技术“处理”账务,不积极主动制假造假,不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

  五、加强国家监督

  从产权角度看,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代表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对经营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经济效益进行监督,以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产权所有者对其资产放弃监督,势必造成资产流失,故必须加强国家监督;从效益考核角度看,国家作为产权所有者,自然注重它的权益、投资回报率。因此,迫使它必须关注企业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情况,同时要验证它的真实性、可靠性。

  六、加强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首先,要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要借鉴国际惯例,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逐步改革会计事务所的管理体制。逐步实行现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挂靠单位脱钩,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成为依法经营、自主管理、独立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其次,要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会计事务所脱钩后,必须加强执业道德的刚性约束,真正做到对社会、对国家、对公众和企业负责。再次,现实中注册会计师对现有准则的执行存在重大疏忽与不力,仅靠行业自律性的监管还很不够,必须加强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管。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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